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08-30 18:51:00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231次   打印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3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
 2013年8月30日
法律类别:
 化工化学品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13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13年8月30日

【法律类别】化工、化学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分别于2009年5月8日和2011年4月29日经《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