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文字号】无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9日 |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9日 |
【法律类别】化工、化学品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关于批准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
(2004年12月29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9年8月24日签署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同时作出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