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4-06-25 09:03:00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228次   打印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
 2004年6月25日
法律类别:
 化工化学品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

【法律类别】化工、化学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1年5月22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同年5月23日中国政府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同时声明,根据《公约》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对附件A、B或者C的任何修正案,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修正案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书之后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