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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4-06-25 09:03:00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49次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

    【法律类别】化工、化学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1年5月22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同年5月23日中国政府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同时声明,根据《公约》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对附件A、B或者C的任何修正案,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修正案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书之后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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