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文字号】无 |
【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 |
【法律类别】化工、化学品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1年5月22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同年5月23日中国政府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同时声明,根据《公约》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对附件A、B或者C的任何修正案,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修正案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书之后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