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5号)
发布时间/2024-06-27 17:45:00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官网   浏览/424次   打印
发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
 公告2024年第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
 2024年7月1日
法律类别:
 中国-欧盟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公告2024年第5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2024年07月01日

【法律类别】中国-欧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自2024年07月01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协定税率,2024年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

  附件:2024年对塞尔维亚实施的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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