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关于恢复澳大利亚原木进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8 18:2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9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动植检函〔2023〕1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
 2023年5月18日
法律类别:
 进境检疫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关于恢复澳大利亚原木进口的通知(动植检函〔2023〕1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因多次从进口澳大利亚原木中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海关总署自2020年10月31日起,暂停了澳大利亚原木进口。基于对澳方整改措施的评估结果,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现决定自2023年5月18日起恢复澳大利亚原木进口。

各海关自2023年5月18日起恢复受理澳大利亚原木报关,做好相关检疫工作,并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

特此通知。

  动植检司

  2023年5月18日


  • 标签:
  • 澳大利亚
  • 原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