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有关《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的技术性规则、编号及名称的第六修订版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7/90/M号法令第一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修正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
核准有关《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的技术性规则、编号及名称的第六修订版,该修订版附于本行政命令并为其组成部分。
第二条
过渡规定
直至修正由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号法律通过,并经第8/2008号法律、第7/2009号法律、第11/2011号法律及第9/2015号法律修改的《消费税规章》之前,该规章附表所指的产品继续适用第36/2006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的《协调制度货物分类表》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 第四修订版的技术性规则、编号及名称。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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