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进口表)中分别增加若干货物
发布时间/2023-08-23 17:33:00   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务局   浏览/33次   打印
发布部门:
 行政长官
发文字号:
 第110/202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
 2023年8月23日
法律类别:
 对外贸易
效力层级:
 批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在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进口表)中分别增加若干货物

第110/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买易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 (进口表)中分别增加若干货物·该等货物载于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长官贺一诚


附件

表A(出口表).pdf

表B ( 进口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