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进口表)中分别增加若干货物
第110/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买易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 (进口表)中分别增加若干货物·该等货物载于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长官贺一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