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子分类和编码
第107/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 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2/2022号法律《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订定危险品子分类和编码,该子分类和编码载于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
二、为适用本批示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A 型稀释剂”:是指与有机过氧化物相容、沸点不低于150℃的有机液体;其可用来对所有有机过氧化物进行退敏;
(二)“B型稀释剂”:是指与有机过氧化物相容、沸点低于150℃但不低于60℃、闪点不低于5℃的有机液体;其可用来对所有有机过氧化物进行退敏,但沸点必须至少比50千克包件的自加速分解温度高60℃。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长官贺一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