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口及转运若干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三)项及(五)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进口及转运作为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表所载的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本批示自公布后满九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长官贺一诚
附表
货物名称 |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NCEM/SH)(第七修订版)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大于以下限值的建筑装修用黏合剂: ( a ) 溶 剂 型 ——般建筑装修用黏合剂,650克/升 ——现场抢修用氯丁橡胶类黏合剂 850克/升 ——汽车桥梁减震用热硫化黏合剂, 700克/升 (b)水基型,150克/升 (c)本体型,100克/千克 |
ex.32141000 ex.32149000 ex.35061000 ex.35069110 ex.35069120 ex.35069190 ex.35069900 |
备注:上述货物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检测方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3372-2020《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有关溶剂型、水基型及本体型胶黏剂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测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