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石棉及含石棉的制品进口及转运的管制事
第48/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
鉴于石棉可分裂成非常幼细的纤维,在释出后能长时间浮游于空气中,且被吸入后可引致严重疾病,如石棉沉着病、肺癌及间皮瘤等,基于公共利益,有需要采取适当措施管制石棉的进口及转运,以保护环境质素及市民的健康;
基于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三)项及(五)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进口及转运作为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表所载的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上款所指的禁止不适用于在实验室研究中使用或用作参照标准的本批示附表所载序号1至7的货物。
三、第一款所指的禁止不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本批示附表所载序号8至14的货物:
(一)没有不含石棉的代替品;
(二)不进口将导致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服务受到严重干扰、导致严重的安全问题或危及人命。
四、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崔世安
附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澳门对外贸易 货物分类表/协 调制度编号 (NCEM/H海 ) (第六修订版 ) |
1 |
青石棉 |
2524.10.90 |
2 |
阳起石石棉 |
2524.90.91 |
3 |
直闪石石棉 |
2524.90.92 |
4 |
铁石棉 |
2524.90.93 |
5 |
透闪石石棉 |
2524.9094 |
6 |
温石棉 |
2524.90.95 |
7 |
石棉,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编号 |
2524.90.99 |
8 |
石棉水泥、纤维素水泥或类似品的制品,含石棉 |
6811.40.00 |
9 |
经制作的青石棉纤维;以青石棉为基本成分或以青 石棉及碳酸镁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该混合物或青石棉的制品(例如,线、梭织物、衣服、帽类、鞋靴、密封垫),不论是否加强,但《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第六修订版)第68.11或68.13节所列的货品除外 |
6812.80.00 |
10 |
衣服、衣服配件、鞋靴及帽类,以石棉为基本成分或以石棉及碳酸镁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制,或石棉制,不论是否加强,但青石棉制的除外 |
6812.91.00 |
11 |
纸、书皮纸板及毡呢,以石棉为基本成分或以石棉及碳酸镁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制,或石棉制,不论是否加强,但青石棉制的除外 |
6812.92.00 |
12 |
压缩石棉纤维接合物,成片或成卷,但青石棉制的除外 |
6812.93.00 |
13 |
经制作的石棉纤维,以石棉为基本成分或以石棉及 碳酸镁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及该混合物或石棉的制品,不论是否加强,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编号,但《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第六修订版)第68.11或68.13节所列的货品除外 |
6812.99.00 |
14 |
摩擦材料及其制品(例如,片、卷、扁条、段、盘、圈、垫),未装配,用于制动器、离合器或类似品,以石棉、其他矿物质或纤维素为基本成分,不论是否与织物或其他材料结合而成,含石棉 |
6813.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