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从台湾地区进口及转运《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险废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71/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进口及转运《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附件一所载的危险废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长官崔世安
废物组别
Y1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Y2 从药品的生产和制作中产生的废物
Y3 废药物和废药品
Y4 从生物杀伤剂和植物药物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5 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制作、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6 从有机溶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7 从含有氰化物的热处理和退火作业中产生的废物
Y8 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
Y9 废油/水、烃/水混合物乳化液
Y10 含有或沾染多氯联苯(PCBs)和(或)多氯三联苯(PCTs)和(或)多溴联苯(PBBs)的废物质和废物品
Y11 从精炼、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
Y12 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13 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14 从研究和发展或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尚未鉴定的和(或)新的并且对人类和(或)环境的影飨未明的化学废物
Y15 其他立法未加管制的爆炸性废物
Y16 从摄影化学品和加工材料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 废物
Y17 从金属和塑料表面处理产生的废物
Y18 从工业废物处置作业产生的残余物
含有下列成分的废物:
Y19 金属羰基化合物
Y20 鈹:鈹化合物
Y21 六价铬化合物
Y22铜化合物
Y23 锌化合物
Y24 砷;砷化合物
Y25 硒;硒化合物
Y26 镉;镉化合物
Y27 锑;锑化合物
Y28铁卢;碲化合物
Y29 汞;汞化合物
Y30;鉈化合物
Y31铅;鉛化合物
Y32 无机氟化合物(不包括氟化钙)
Y33 无机氰化物
Y34 酸溶液或固态酸
Y35 碱溶液或固态碱
Y36 石棉(尘和纤维)
Y37 有机磷化合物
Y38 有机氰化物
Y39 酚;酚化合物包括氯酚类
Y40 醚類
Y41 卤化有机溶剂
Y42 有机溶剂(不包括卤化溶剂)
Y43 任何多氯二苯并喃同系物
Y44 任何多氯二苯并二恶荚同系物
Y45 有机卤化合物(不包括其他在本附件内提到的物质, 例如、Y39、Y41、Y42、Y43、Y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