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烟草制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于每年十二月,透过填写表格,将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销售的烟草制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一切配料及其份量的清单提交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1-11-21 09:59:00   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务局   浏览/126次   打印
发布部门:
 社会文化司
发文字号:
 第190/2011号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
 2012年1月1日
法律类别:
 对外贸易
效力层级:
 批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规定烟草制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于每年十二月,透过填写表格,将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销售的烟草制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一切配料及其份量的清单提交卫生局

第190/2011号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5/2011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烟草制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于每年十二月,透过填写式样载于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的表格,将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销售的烟草制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一切配料及其份量的清单提交卫生局。

二、对于将投放市场的新制品,表格应在该制品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售卖最少一个月前提交。

三、如表格中所载的资料有任何遗漏,卫生局可要求生产商及进口商在十五日内补正该等遗漏。

四、以上数款所指的表格可以资讯载体提交。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年十一月十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张裕


  • 标签:
  • 烟草
  • 烟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