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116号(关于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3 18:33:51   来源:国家药监局网站   浏览/27次   打印
发布部门: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2019年第11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
  2019年12月24日
法律类别:
 药品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2019年第1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沈阳航空口岸进口。

  二、增加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沈阳航空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开始承担沈阳航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doc

2. 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联系方式.docx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