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直接或间接进口来自塞拉利昂未加工钻石
发布时间/2002-09-25 17:13:00   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务局   浏览/26次   打印
发布部门:
 行政长官
发文字号:
 第213/2002号
发布日期:
 2002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
 2002年9月25日
法律类别:
 禁止出口/进口品
效力层级:
 批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禁止直接或间接进口来自塞拉利昂未加工钻石

第213/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鉴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1385(2001)号决议订明从二零零二年一月五日起将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1306(2000)号决议第一段规定的措施延长十一个月;

而中央人民政府已命令将第1385(2001)号决议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385(2001)号决议已透过二零零二年二月五日 第16/2002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于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此外,第1306(2000)号决议亦已在此之前透过二零零一年二月六日第17/2001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于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因此,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第1385(2001)号决议,必須采取必要措施。

基于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一款及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公布的第4/2002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前禁止直接或间接进口来自塞拉利昂未加工钻石,该钻石相对于附在本批示的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内的编码。

二、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附有塞拉利昂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书的未加工钻石的进口,有关证书须根据第1306(2000)号决议第五点的规定,由联合国通过有关证明制度后发出。

三、第一款的禁止规定复盖任何之前已订立的合同或已发出的准照。

四、如违反第一款的禁止规定,须根据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公布的第4/2002号法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制裁,且不影响其他适用的法律。

五、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

第一款所指的未加工钻石

货物编号 货物说明
7102 10 00 金刚石(钻石),不论已否加工,但尚 未镶崁且未分选者
7102 21 00 工业用未加工或仅经锯、劈或打磨者
7102 31 00 非工业用未加工或仅经锯、劈或打磨者
7105 10 00 金刚石(钻石)之粉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