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口若干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75/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进口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表所载的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贺一诚
货物名称 |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 (NCEM/上海) (第七修订版) |
刀、叉、匙,一次性的,塑胶制,但可降解塑胶制的除外 | 3924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