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113号)
发布时间/2016-11-04 15:05: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浏览/45次   打印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16〕11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4日
实施日期:
 2016年11月1日
法律类别:
 出口退税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6〕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照相机、摄影机、内燃发动机、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xlsx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