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网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数据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11-08-04 19:53: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浏览/14次   打印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1号
发布日期:
 2011年8月4日
实施日期:
 2011年8月4日
法律类别:
 出口退税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网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数据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1号)

为减轻出口企业将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数据手工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负担,提高企业申报数据准确性,加快退税进度,进一步发挥中国电子口岸平台优势和服务功能,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密切合作,开发了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退税数据下载软件,现决定在全国推广应用。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要功能
    出口企业通过对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报关单数据进行确认操作,将出口企业符合出口退税申报要求的数据联网读入到国家税务总局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
    此项功能是在出口企业端完成出口报关单数据在两个系统之间的定向传递,使报关单数据零距离应用到出口退税业务中,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同时,下载读入的出口报关单编码为18位,彻底解决了税务部门为了不增加企业录入工作量一直沿用9位报关单编码而出现重复数据的情况。
    此软件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
    二、系统上线时间及安排
    (一)自 2011年 9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起,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使用的报关单编码,由原截取后9位编码调整为18位完整编码 。即:原为报关单号后9位号码+标志位(0)+项号(2位)改为18位报关单号码+标志位(0)+项号(2位)。
    (二)对2011年 9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以前的报关单,出口企业仍按原编码规则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三)出口企业升级安装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需通过“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将“18位报关单执行日期”配置为2011年9月1日。
    (四)出口企业升级安装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第一次使用读入“下载出口报关单数据”的功能前,需先通过“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准确配置电子口岸IC卡号和密码。
    (五)使用读入“下载出口报关单数据”的功能时,出口企业要保证本机已正确连接电子口岸IC卡读卡器,且读卡器内已插入IC卡。
    三、出口企业联网应用出口报关单数据操作流程
    出口企业使用电子口岸IC卡登录到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以“出口日期”或“报送日期”或“出口报关单号”为检索条件,先确定下载数据的范围,然后进行数据下载。数据下载后将直接保存在出口企业本地PC机上,下载数据格式为加密的XML格式。
    四、出口企业应用数据完成退税申报操作流程
    出口企业首先将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下载的报关单数据使用电子口岸IC卡解密后读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然后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应用处理,形成可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电子申报数据。
    为了方便出口企业申报,允许企业自愿选择原手工录入申报方式或利用联网应用数据进行申报的方式。
    五、对税务部门的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下载和升级软件补丁,启用有关新增功能,完成升级工作。同时,在升级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后,需通过“系统参数修改”功能将“启用18位报关单办理业务日期”配置为2011年8月1日。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升级后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免费提供给出口企业使用,做好申报系统新增功能的操作使用培训、辅导和宣传工作,指导出口企业从软件操作帮助文档、技术支持热线和税务机关等多种渠道获取支持。
    六、软件升级技术支持
    (一)各地税务机关可通过税务总局内网电子税务网站下载: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20版,自行安装使用;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及相关操作说明、演示文档,提供出口企业自行安装使用。其中,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包括: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1.0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9.0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3.0版。
    (二)为保证联网应用出口报关单数据功能的畅通运行,并方便企业咨询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功能操作,提供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技术支持热线:010-95198。
    出口企业可在中国电子口岸(http://www.chinaport.gov.cn/客服专区/下载中心)下载出口退税数据功能的操作说明和演示文档。
    特此公告。


分送: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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