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自《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流通和进出境管理,落实各项保护制度,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应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建档,建立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数据库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建档工作,以此为基础,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全国互联互通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数据库。目前还未完成登记建档和数据库建设的省份,要在“十三五”期间全部完成。本次统一登记建档后,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各收藏单位将新发掘和流通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或作变更登记,并相应修改完善化石数据库相关信息,全面建立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建档和数据库建设制度。
二、认定化石产地,编制产地保护规划
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简称“国家化石产地”)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化石专委会”)按照《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标准》(见附件1)进行认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一年进行一次。认定产地申报材料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当地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化石专委会”)初核后报送国家化石专委会。认定为国家化石产地的,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产地保护规划和管理办法,切实做好产地保护工作。产地规划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化石产地每四年由国家化石专委会组织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三、收藏单位定级,加强化石收藏管理
收藏单位级别由国家化石专委会按照《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定级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由国家化石专委会定期公布,公布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定级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级申报材料由收藏单位编制,经当地省级化石专委会初核后报送国家化石专委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藏单位的监督管理,监督不同级别的收藏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收藏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由国家化石专委会每四年组织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四、发挥专家作用,强化科学决策
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收藏管理、市场监管、进出境审批等工作都需要古生物专家的技术支持。目前尚未成立省级化石专委会的省份,应参照国家化石专委会或相应省级化石专委会的组建模式,尽快完成此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国家和省级化石专委会的鉴定、评审、咨询等专业技术意见作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狠抓宣传教育,提升保护意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和《实施办法》当做一项重要任务,纳入今后一个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出具体部署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学习宣传工作。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做好宣传普及工作。要让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化石保护管理的人员熟悉、掌握有关工作要求,也要让各类管理相对人明确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保护意识,为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部门密切合作,推进保护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财政部门多沟通,按照《条例》的要求,将古生物化石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积极联合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要求,严厉打击古生物化石违法发掘、违法收藏、违法流通、违法出境等活动,切实维护古生物化石保护正常秩序。
七、加强执法检查,促进工作到位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管工作纳入执法监察范围,作为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当地实际,依法开展辖区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应及时查处。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逐步建立随机监督检查制度。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1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定级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40号)和《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评审标准》(国土资源部公告2013年第20号)同时废止。
2016年11月3日
附件:
1.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定级标准.docx
2. 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标准.docx
附件: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定级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定级。
2. 引用文件
2.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2.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
3.收藏单位分级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分为甲级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以下简称“甲级收藏单位”)、乙级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以下简称“乙级收藏单位”和丙级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以下简称“丙级收藏单位)。
4.收藏单位的基本条件
4.1甲级收藏单位应满足《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4.2乙级收藏单位应满足《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4.3丙级收藏单位应满足《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5.定级申报材料
定级申报材料包括:
5.1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简况表(样式附后);
5.2《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评分细则计分表》中的自评打分(计分表附后);
5.3 收藏单位相关材料:
5.3.1法人代码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5.3.2藏品概述(包括数量、种类、重点保护级别、保存情况等);
5.3.3化石标本数据库建设情况;
5.3.4藏品征集、登记、入库及库房管理等办法与标准;
5.3.5温湿控制和安全防护设备清单及安防应急预案;
5.3.6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表(包括姓名、职称、专业、学历、现工作岗位等信息);
5.3.7科研成果汇总表(样式附后);
5.3.8科普活动情况。
6.评审专家组
6.1甲级收藏单位评审专家组从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委员中随机抽取11-15人组成;
6.2 乙级和丙级收藏单位评审专家组从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委员或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委员中随机抽取9-11人组成。
7.评价标准
7.1从基础设施、管理状况、技术力量和经费投入四部分对收藏单位进行审查定级。其中,基础设施包括固定场馆、展室和保管场所的面积,防止化石自然损毁的设备、防火防盗设施等;管理状况包括化石的收集、登记、入库、保管、使用、注销以及资产、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制度,以及化石登记建档与数据库建设的情况;技术力量包括技术人员数量以及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培训;经费投入包括年度经费投入,专项经费情况等。
7.2按照《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评分细则计分表》评分,共分基础设施、管理状况、技术力量和经费投入四个大项;在大项下分为十八个分项,每个分项赋有不同分值,为该项打分点,得分最高分值不得超过该分项分值,满分为100分。
7.3总分达到80分(含)以上,且满足甲级收藏单位基本条件的,为同意定为甲级收藏单位;总分达到60分(含)以上,且满足乙级收藏单位基本条件的,为同意定为乙级收藏单位;总分在60分以下,但满足丙级收藏单位基本条件,定为丙级收藏单位。三分之二(含)以上专家同意某一级别的,确定为评审通过某一级别。
8.附件
8.1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简况表;
8.2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评分细则计分表;
8.3 科研成果汇总表。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简况表
名 称 |
主管部门 |
||||||||
性 质 |
在下列正确的位置划(√): 国有( ) 非国有( ) 国家级( ) 省级( ) 地(市)级( ) 县(区)级( ) 古生物类( )地质类( )自然科技类( )综合类( )其他( ) |
||||||||
正式开放时间 |
年 月 |
单位代码 |
|||||||
所在城市 (镇)名称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座机和手机) |
传 真 |
||||||||
网 址 |
(1)单位官方网站网址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邮箱地址 (3)单位公共邮箱地址 |
||||||||
负 责 人 |
电 话 |
||||||||
单位面积 (平方米) |
总面积 |
使用面积 |
|||||||
库房面积 |
化石展厅面积 |
||||||||
工作 人员 |
总人数 |
人 |
|||||||
管理人员 |
人 |
||||||||
专业技术人员 |
人 |
||||||||
上年度 开放情况 |
参观人数 |
万人次 |
|||||||
科普活动次数 |
次 |
||||||||
举办专项展览 |
次 |
||||||||
经费来源 |
财政拨款(平均) |
万元/年 |
|||||||
自筹资金(平均) |
万元/年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评分细则计分表
序 号 |
评 定 项 目 |
大项分值栏 |
分项分值栏 |
打分项分值栏 |
自评计分栏 |
评审专家计分栏 |
1 |
基础设施 |
40 |
||||
1.1 |
场所 |
10 |
||||
有固定单位地址和独立的收藏单位建筑,且具有专用展厅和库房 |
10 |
|||||
有固定单位地址,不具有独立的收藏单位建筑,但具有专用展厅和库房 |
8 |
|||||
有固定单位地址,不具有专用展厅和库房 |
4 |
|||||
没有固定馆址 |
0 |
|||||
1.2 |
面积 |
10 |
||||
古生物化石收藏、修复、展示的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
10 |
|||||
古生物化石收藏、修复、展示的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2000-5000平方米 |
8 |
|||||
古生物化石收藏、修复、展示的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1000-2000平方米 |
7 |
|||||
古生物化石收藏、修复、展示的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300-1000平方米 |
6 |
|||||
古生物化石收藏、修复、展示的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低于300平方米 |
4 |
|||||
1.3 |
库房 |
10 |
||||
温湿度设施完善,通风、照明等设备齐全,能够按不同藏品质地单独控制温湿度 |
10 |
|||||
温湿度设施基本完善、通风、照明等设备基本齐全,能控制温湿度 |
8 |
|||||
有简单的温湿度控制设备 |
6 |
|||||
没有温湿度控制设备 |
0 |
|||||
1.4 |
安全 |
10 |
||||
有完善的监控、报警、控制、消防装备、设备 |
10 |
|||||
有较完善的监控、报警、控制、消防装备、设备 |
8 |
|||||
有简单的监控、报警、控制、消防装备、设备 |
5 |
|||||
无监控、报警、控制、消防装备、设备 |
0 |
|||||
2 |
管理状况 |
30 |
||||
2.1 |
藏品信息管理系统 |
10 |
||||
有数字化藏品信息管理系统 |
10 |
|||||
有数据库 |
8 |
|||||
仅有藏品登记档案 |
6 |
|||||
没建档案,无数据库 |
0 |
|||||
2.2 |
藏品数量 |
4 |
||||
藏品数量在1000件/套以上,或重点化石在200件/套以上 |
4 |
|||||
藏品数量在500-1000件/套,或重点化石在100-200件/套 |
2 |
|||||
藏品数量在500件/套以下,或重点化石在100件/套以下 |
1 |
|||||
2.3 |
藏品原始资料与档案 |
4 |
||||
有完整、清晰的藏品原始资料,档案完备,记录规范 |
4 |
|||||
藏品原始资料、档案较完整,记录较规范 |
2 |
|||||
2.4 |
藏品总帐 |
4 |
||||
总帐清晰、帐物相符,入藏、注销手续齐全 |
4 |
|||||
总帐清晰、帐物相符,入藏、注销手续较齐全 |
2 |
|||||
2.5 |
藏品收藏 |
2 |
||||
有完善的藏品入藏标准和程序 |
2 |
|||||
有较完善的藏品入藏标准和程序 |
1 |
|||||
2.6 |
库房管理 |
2 |
||||
库房管理制度健全,进出库记录完备 |
2 |
|||||
库房管理制度较健全,进出库记录较完备 |
1 |
|||||
2.7 |
安全管理 |
2 |
||||
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防应急预案科学 |
2 |
|||||
安全管理制度较健全,有安防应急预案 |
1 |
|||||
2.8 |
财务管理 |
2 |
||||
财务管理制度有效实施,固定资产管理规范 |
2 |
|||||
3 |
技术力量 |
20 |
||||
3.1 |
相关专业人员数量 |
10 |
||||
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
10 |
|||||
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10-19人 |
8 |
|||||
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3-9人 |
6 |
|||||
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少于3人 |
2 |
|||||
3.2 |
科学研究活动 |
4 |
||||
获得科技奖励、公开发表论文、承担科研课题 |
4 |
|||||
具有科研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科研活动 |
2 |
|||||
3.3 |
修复、保管人员 |
4 |
||||
配备专职保管、修复人员 |
4 |
|||||
没有配备专职保管、修复人员 |
0 |
|||||
3.4 |
人员培训 |
2 |
||||
有切实可行的人员培训制度,人员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 |
2 |
|||||
4 |
经费投入 |
10 |
||||
4.1 |
经费来源与保证 |
6 |
||||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且有多种来源渠道 |
6 |
|||||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与保证 |
5 |
|||||
经费来源不稳定 |
2 |
|||||
4.2 |
专项经费 |
4 |
||||
有年度保护专项经费 |
4 |
|||||
没有年度保护专项经费 |
0 |
|||||
总分值 |
100 |
100 |
注:分四个大项计分,各大项分值为:基础设施40分,管理状况30分,技术力量20分,经费投入10分,共计100分。在大项下分为十八个分项,每个分项下列不同分值,得分最高分值不得超过该分项分值。
科研成果汇总表
一、科研报告 | ||||||
序号 |
报告名称 |
编写时间 |
验收单位及时间 |
主要撰写者 |
获奖情况 |
备注 |
二、发表专著 | ||||||
序号 |
专著名称 |
出版时间 |
出版社 |
作者 |
获奖情况 |
备注 |
三、发表论文 | ||||||
序号 |
论文题目 |
期刊名称和级别 |
期次 |
作者 |
获奖情况 |
备注 |
注:只填报本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
附件:
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集中产地认定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认定“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以下简称“国家化石产地”)。
2.引用文件
2.1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2.2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
2.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和<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首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号)。
3.国家化石产地应具备的条件
3.1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丰富;
3.2 开展过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工作;
3.3 已发现数量较多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3.4 具有研究程度较高的典型剖面;
3.5 具有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研究成果;
3.6 具有化石保护管理工作基础。
4.认定产地申报材料
认定产地申报材料包括:
4.1 化石产地综合调查报告(报告提纲附后);
4.2 化石产地基本情况表(样式附后);
4.3 化石产地主要科研成果汇总表(样式附后);
4.4 古生物化石产地分布图(要有明确的地理拐点坐标)。
5.评审专家组
从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委员中随机抽取11-15人组成。
6.评价标准
认定国家化石产地,重点是对其资源条件、基础工作、保护价值和保护管理进行评定,即对上述四方面的10个具体指标进行评分,总分100分。得分60分(含)以上者为同意认定(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评分表附后)。三分之二(含)以上专家同意认定的,确定为评审通过。
7.评价指标与赋值
7.1资源条件(40分)
7.1.1 重点保护化石级别(15分)
a.产地有一级重点保护化石产出(15分);
b.产地有二级重点保护化石产出(10分);
c.产地有三级重点保护化石产出(5分);
d.无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一票否决)。
7.1.2化石组合(10分)
a.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组合多样、物种类型多(10分);
b.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组合较多样、物种类型较多(7分);
c.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组合简单,并且物种类型单一(4分)。
7.1.3产地潜在赋存化石资源状况(15分)
a.地层中化石潜在赋存量大(15分);
b.地层中化石潜在赋存量较大(10分);
c.地层中化石潜在赋存量小(5分)。
7.2基础工作(25分)
7.2.1调查评价(10分)
a.做过详细的化石资源专项调查评价(10分);
b.做过化石资源专项调查评价(5分);
c.未做过化石资源专项调查评价,但做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2分)。
7.2.2科学研究(10分)
a.做过系统的科学研究(10分);
b.做过较系统的科学研究(7分);
c.只做过零星的科学研究(4分)。
7.2.3典型剖面(5分)
a.产地中具有完整的典型剖面(5分);
b.产地中具有较完整的典型剖面(3分);
c.产地中无典型剖面(0分)。
7.3保护价值(25分)
7.3.1科研价值(15分)
a.科研价值高,在国际SCI期刊上发表过学术成果,具有国际影响或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科学进步奖(15分);
b.科研价值较高,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学术成果,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或获得过省部级科学进步奖(10分);
c.科研价值一般,发表文章为一般期刊,学术成果影响力不大(5分)。
7.3.2科普教育(10分)
a.对产地科研成果进行了系统地科普转化,有成熟的科普材料,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10分);
b.对产地科研成果进行了较系统地科普转化,有科普材料,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6分);
c.无科普宣传材料,未开展过科普活动(0分)。
7.4保护管理(10分)
7.4.1保护管理制度与执行效果(5分)
a.建立了完善的保护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分);
b.建立了保护管理制度,但执行效果一般(2分);
c.无保护管理制度(0分)。
7.4.2保护基础设施建设(5分)
a.保护基础设施完善(5分);
b.保护基础设施较完善(2分);
c.没有保护基础设施(0分)。
8.附件
8.1 化石产地综合调查报告提纲;
8.2 化石产地基本情况表;
8.3 化石产地重要科研成果汇总表;
8.4 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评分表。
化石产地综合调查报告提纲
一、基本情况
1.1位置、面积、交通、自然地理
1.2化石资源调查、发掘与保护情况
1.3科学研究现状
二、资源概况
2.1 地质条件
2.2化石组合及赋存特征
2.3重点保护化石的种类及级别
2.4化石资源
三、产地保护价值
3.1产地的保护对象
3.2产地的科研价值
3.3产地的科普教育
四、保护管理
3.1保护管理现状
3.2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
五、结论
化石产地基本情况表
产地 基本 概况 |
产地名称 |
||||||||
地理位置 |
|||||||||
产地范围坐标 |
E(东经): N(北纬): H(海拔高度): |
||||||||
产地面积 |
Km2 |
||||||||
地貌形态 |
山地□ 丘陵□ 黄土□ 戈壁□ 平原□ 其他特殊地貌□ |
||||||||
交通状况 |
越野车通达□ 人行小路通达□ 无路,但人行可通达□ 与最近乡(镇)距离 km |
||||||||
地质 概况 |
主要含化石层位 |
地质年代 |
代号 |
||||||
岩性特征 |
产状 |
||||||||
化石 概况 |
化石类别 |
无脊椎动物□ 脊椎动物□ 遗迹化石□ 植物化石□ 其他化石□ |
|||||||
代表性化石名称 及保护级别 |
|||||||||
已发现化石种数 |
已发掘化石数量(件) |
||||||||
化石埋藏特征 |
化石露头特征 |
自然露头□ 人工露头□ |
(露头图片附后) |
||||||
化石组合特征 |
(代表性化石照片附后) |
||||||||
代表性化石赋存特征 |
(化石原地埋藏情况照片附后) |
||||||||
代表性化石保存状况 |
完整□ 较完整□ 不完整□ |
||||||||
科研工作与地质调查 |
主要科研单位 |
工作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
主要研究人员 |
|||||||||
主要地质调查单位 |
调查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
地质调查精度 |
1:250000□ 1:100000□ 1:50000□ 其他精度:_________________ |
||||||||
产地保护 管理 |
管理部门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有无保护管理制度 |
有□ 无□ |
||||||||
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
完善□ 较完善□ 不完善□ 无□ |
化石产地重要科研成果汇总表
一、科研报告 | ||||||
序号 |
报告名称 |
编写单位及时间 |
验收单位及时间 |
主要撰写者 |
获奖情况 |
备注 |
二、发表专著 | ||||||
序号 |
专著名称 |
出版时间 |
出版社 |
作者 |
获奖情况 |
备注 |
三、发表论文 | ||||||
序号 |
论文题目 |
期刊名称和级别 |
期次 |
作者 |
获奖情况 |
备注 |
|
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评分表
产地名称 |
|||||
认定 指 标 及 赋 分 | |||||
1.资源条件(40分) |
3.保护价值(25分) |
||||
1.1重点保护化石级别 |
满分 |
得分 |
3.1科研价值 |
满分 |
得分 |
15 |
15 |
||||
1.2化石组合 |
满分 |
得分 |
3.2科普教育 |
满分 |
得分 |
10 |
10 |
||||
1.3产地潜在赋存化石资源状况 |
满分 |
得分 |
4.保护管理(10分) |
||
15 |
4.1保护管理制度与执行效果 |
满分 |
得分 |
||
2.基础工作(25分) |
5 |
||||
2.1调查评价 |
满分 |
得分 |
4.2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
满分 |
得分 |
10 |
5 |
||||
2.2科学研究 |
满分 |
得分 |
|||
10 |
|||||
2.3典型剖面 |
满分 |
得分 |
|||
5 |
|||||
总评分 |
评审专家(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