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6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乍得共和国贸易与工业部关于乍得花生、芝麻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乍得花生、芝麻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乍得共和国贸易与工业部关于乍得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乍得共和国贸易与工业部关于乍得芝麻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 hypogaea L.)、芝麻(Sesamum indicum L.),是指在乍得共和国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加工用的非种用脱壳花生、芝麻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乍得全境。
四、企业注册
1.花生。输华花生的出口商、仓储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登记。乍得共和国贸易与工业部(以下称乍方)应提前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2.芝麻。输华芝麻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登记。乍方应提前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一)输华花生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1.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2.鹰嘴豆象Callosobruchus analis
3.香蕉穿孔线虫Radopholus similis
(二)输华芝麻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1.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2.鹰嘴豆象Callosobruchus analis
3.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花生。乍方应监督输华花生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确保其在花生收储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已采取筛选等清杂措施,不得携带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有毒有害杂草种子。
2.芝麻。乍方应采取国际认可的调查和监测方法,在芝麻生长期及芝麻储藏期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并根据中方需要提供上述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调查方法、结果等内容。一旦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乍方应立即通知中方,暂停问题企业产品输华,并督促企业整改,企业整改合格并经中方确认后方可恢复其产品对华出口。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输华花生、芝麻必须进行包装,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撒漏。其包装必须是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每一花生包装上应至少有一个标签,写明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并用中英文注明“从乍得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脱壳花生”“SHELLED PEANUT FROM CHAD TO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运输的集装箱须进行清洁。
每一芝麻包装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以及芝麻的产地、加工单位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和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等中文或英文信息。乍得输华芝麻装运前,装运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以防止混入杂草籽、活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等有害生物或其他外来杂质。
(三)产品要求。
输华花生、芝麻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原则、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带土壤、羽毛、动物粪便、活虫、杂草种子及其他植物残体等杂质。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花生。出口前,乍方应对花生实施检验检疫。应对每批花生进行黄曲霉毒素限量检测,以确保其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1)。对符合要求的货物,由乍得负责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控制的中央机关“植物保护和调节部(DPVC)”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meets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eanut Protocol from Chad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乍得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本批货物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以及集装箱编号。对于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其熏蒸处理指标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2.芝麻。出口前,乍方应对芝麻实施检验检疫,对每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芝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芝麻品种和产区,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batch of goods complies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otocol 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ation of Sesame from Chad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乍得芝麻输华检验检疫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出口前,乍得输华芝麻应进行检疫处理,以保证杀灭活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检疫处理方法(如药剂、温度、时间等技术要求)由双方共同确认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花生、芝麻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2.输华花生、芝麻应在中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实施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1.花生。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的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黄曲霉毒素等安全卫生项目超过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要求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如截获本公告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关货物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如无法实施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如截获其他有害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乍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甚至暂停乍得花生输华等措施,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2.芝麻。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活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等,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杂草种子等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检疫要求或食品安全要求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乍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措施,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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