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
发布时间/2006-12-06 18:00:00   来源:山西省税务局网站   浏览/143次   打印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1183号
发布日期:
 2006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
 2006年12月06日
法律类别:
 其他财税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