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因改造生物(进出口须备的文件)规例
发布时间/2023-10-05 16:49:00   来源:香港法例官网   浏览/18次   打印
发布部门:
 立法会
发文字号:
 香港法例第607章A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5日
实施日期:
 2023年10月5日
法律类别:
 进出口监管
效力层级:
 附属条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基因改造生物(进出口须备的文件)规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607章A

1.(已失时效而略去——2023年第3号编辑修订纪录)

2.释义

在本规例中 ——

安全规定 (safety requirement)就某输入香港或从香港输出的基因改造生物而言,指以下文书就安全处理、储存、运输或使用该生物而订的任何规定 ——

(a)任何适用的现有国际文书;

(b)任何条例;或

(c)该生物的输入者与输出者所订立的任何协议;

独特标识编码 (unique identifier code)就某基因改造生物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独特编码 ——

(a)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指引——为转基因植物指定独特标识》而编予该生物;及

(b)已存入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或缔约方大会所采用的其他独特标识系统;

输入者 (importer) ——

(a)就某从另一地方输入香港的基因改造生物而言,指将该生物输入香港的人;或

(b)就某从香港输出至另一地方的基因改造生物而言,指将该生物输入该地方的人;

输出者 (exporter) ——

(a)就某从另一地方输入香港的基因改造生物而言,指将该生物从该地方输出的人;或

(b)就某从香港输出至另一地方的基因改造生物而言,指将该生物从香港输出的人;

转基因事件编码 (transformation event code)就某基因改造生物而言,指研制该生物的人在将转基因整合入该生物的细胞时,给予该生物的编码。(2023年第3号编辑修订纪录)

3.拟作为食物或饲料而直接食用或拟作加工的基因改造生物的所需文件

(1)为施行本条例第26(1)条,拟作为食物或饲料而直接食用或拟作加工的基因改造生物,在输入香港或从香港输出时,须附同载有以下资料的文件 ——

(a)第(2)款所指明的陈述;及

(b)第(3)款所指明的详情。

(2)上述陈述如下 ——

(a)一项陈述,表明 ——

    (i)(如未知有关基因改造生物的识辨属性)该生物被输入或输出时所属的货物批次中,可能包含拟作为食物或饲料而直接食用或拟作加工的基因改造生物;或

    (ii)(如已知有关基因改造生物的识辨属性)该生物被输入或输出时所属的货物批次中,包含拟作为食物或饲料而直接食用或拟作加工的基因改造生物;及

(b)一项陈述,表明该生物不是拟向环境释出的。

(3)上述详情如下 ——

(a)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的互联网地址;

(b)以下人士或当局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联络资料 ——

    (i)有关基因改造生物的输入者及输出者;及

    (ii)每个就该生物而指定的指定当局(如有的话);及

(c)如已知该生物的识辨属性 ——

    (i)该生物的通用名称、学名及(如有的话)商用名称;及

    (ii)该生物的转基因事件编码及(如有的话)独特标识编码。

(4)在本条中 ——

指定当局 (designated authority)就某从另一地方输入香港或从香港输出至另一地方的基因改造生物而言,指由以下人士或政府指定为提供关乎该生物的资料的联络点的当局 ——

(a)署长;或

(b)该另一地方的政府。

4.拟作围封使用的基因改造生物的所需文件

(1)为施行本条例第26(1)条,拟作围封使用的基因改造生物,在输入香港或从香港输出时,须附同载有以下资料的文件 ——

(a)一项陈述,表明该生物被输入或输出时所属的货物批次中,包含拟作围封使用的基因改造生物;

(b)适用于该生物的安全规定,或(如无该等规定)表明没有该等规定的陈述;及

(c)第(2)款所指明的详情。

(2)上述详情如下 ——

(a)收货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联络资料;

(b)以下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联络资料 ——

    (i)(如有关基因改造生物是从另一地方输入香港)该生物的输入者;或

    (ii)(如有关基因改造生物是从香港输出至另一地方)该生物的输出者;

(c)以下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联络资料(如有的话) ——

    (i)(如有关基因改造生物是从另一地方输入香港)该生物的输出者;或

    (ii)(如有关基因改造生物是从香港输出至另一地方)该生物的输入者;

(d)该生物的通用名称、学名及(如有的话)商用名称;及

(e)该生物新的或经改造的特性及特征(包括该生物的用途说明及(如有的话)该生物的转基因事件编码、独特标识编码及风险级别)。

5.拟向环境释出的基因改造生物的所需文件

(1)为施行本条例第26(1)条,拟向环境释出的基因改造生物,在输入香港或从香港输出时,须附同载有以下资料的文件 ——

(a)一项陈述,表明该生物被输入或输出时所属的货物批次中,包含拟向环境释出的基因改造生物;

(b)适用于该生物的安全规定,或(如无该等规定)表明没有该等规定的陈述;

(c)第(2)款所指明的详情;及

(d)由该生物的输出者作出的、确认该生物的越境转移符合《议定书》中适用于该输出者的规定的声明。

(2)上述详情如下 ——

(a)有关基因改造生物的输入者及输出者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联络资料;

(b)可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关乎安全处理、储存、运输或使用该生物的资讯的任何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联络资料;

(c)该生物的通用名称、学名及(如有的话)商用名称;

(d)该生物的特性及特征,包括其转基因特性及特征(包括其转基因事件编码及(如有的话)其独特标识编码及风险级别);及

(e)如该生物已根据本条例第10条获得核准以向环境释出 ——

    (i)编予该项核准的核准号码;及

    (ii)该项核准附带的条件(如有的话)。

6.订明百分比为施行本条例第26(2)(c)条,就拟作为食物或饲料而直接食用或拟作加工的基因改造生物而言,订明百分比为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