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对进口木材检疫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93号)
发布时间/2000-08-14 18:00:00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浏览/114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函策字〔2000〕193号
发布日期:
 2000年08月14日
实施日期:
 2000年08月14日
法律类别: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综合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进口木材检疫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进口木材进境后由谁检疫问题的请示》(豫林防[2000]15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口木材入境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运递期间,必须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加盖印章的报关单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书》进行运输;对调离海关监管区执行检疫的木材,须凭《检疫调离通知书》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检疫地点检疫。已取得以上法定文件运输木材,运递期间,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不再检疫。

对未取得上述法定文件运输木材或进口木材到达指定货运地点后再次运输的,应当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

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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