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无〔2025〕22号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将《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月24日
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安全生产、环境感知、防灾减灾、观测探测技术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雷达的使用需求,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以下简称《划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雷达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雷达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雷达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雷达是指位于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以基准无线电信号与目标物体反射或重发回的无线电信号的特性进行比较,测定目标物体位置、速度及运行方向等参数,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信息的无线电测定系统(含机载雷达和无人高空平台雷达等)。
典型雷达定义与释义见附件1。
第四条 雷达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符合《划分规定》中无线电测定、无线电定位、无线电导航等无线电业务的频率划分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 各相关行业、部门编制雷达建设发展规划,开展
重要雷达工程项目论证,应征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第二章 雷达无线电频率
第一节 航空雷达
第六条 根据航空无线电导航主要业务划分,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地面站(询问机)使用的中心频率为1030MHz,机载空中交通管制应答机使用的中心频率为1090MHz。
第七条 根据无线电定位主要业务划分,空中交通管制一次监视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1250—1350 MHz和2700—2950MHz频段。
第八条 根据航空无线电导航主要业务划分,无线电高度表使用的频率范围为4200—4400MHz频段。
第九条 根据无线电定位主要业务划分,机场场面监视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9100—9500MHz频段,原则上应优先使用9300—9500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第十条 根据无线电定位主要业务划分,机场跑道外来物探测(FOD)设备使用的频率范围为76—77GHz和92—94GHz频段,设置使用上述设备按照《民用机场跑道外来物探测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无〔2023〕34号)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航空无线电导航主要业务划分,机载气象雷达使用与地面气象雷达相同频段。
第二节 气象雷达
第十二条 根据无线电定位业务划分,风廓线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
(一)46—68MHz频段(次要业务)。该频段风廓线雷达不得对相同频段划分的固定、移动、广播、业余和其他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二)470—494MHz频段(次要业务)。该频段风廓线雷达不得对相同频段划分的广播、空间操作(空对地)、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三)1270—1375MHz频段(主要业务)。原则上应优先使用1295—1375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第十三条 根据无线电定位主要业务划分,天气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
(一)2700—2950MHz频段,原则上应优先使用2700—2900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二)5300—5600MHz频段,原则上应优先使用5300—5500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三)9100—9500MHz频段,原则上应优先使用9300—9500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第十四条 根据无线电定位主要业务划分,云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
(一)34.75—35.25GHz频段。
(二)93.5—94.8GHz频段。
第十五条 根据气象辅助主要业务划分,利用气象探空气球和雷达定位技术的气象探测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频率范围为1675—1685MHz频段,相关无线电台(站)参照雷达台(站)进行管理。
第三节 水上交通雷达
第十六条 根据无线电导航主要业务划分,船用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
(一)2900—3100MHz频段。
(二)9300—9500MHz频段。
第十七条 根据无线电导航主要业务划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岸基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9100—9500MHz频段,原则上应优先使用9300—9500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第四节 陆地交通雷达
第十八条 根据无线电定位主要业务划分,汽车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76—79GHz频段,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21〕181号)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无线电定位主要业务划分,交通路侧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92—94GHz频段,与相同频率FOD设备干扰保护距离应大于1公里。
第五节 水文、地质、海洋等防灾减灾雷达
第二十条 根据无线电定位业务划分,海洋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4438—4488kHz、5250—5275kHz、9305—9355kHz、13450—13550kHz、16100—16200kHz、24450—24600kHz、
26200—26350kHz频段(次要业务)和39.5—40MHz频段(主要业务)。海洋雷达限使用地波探测,在沿海设置和使用,使用次要业务划分频段的海洋雷达不得对同频段和邻频段使用主要业务划分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二十一条 根据无线电定位业务划分,水文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
(一)402—403MHz频段(次要业务),工作在该频段的水文雷达不得对相同频段主要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二)9100—9500MHz频段(主要业务),原则上应优先使用9100—9300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第二十二条 根据无线电定位主要业务划分,地基形变监测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15.7—17.2GHz频段。
第六节 微小目标探测雷达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无线电定位主要业务划分,微小目标探测雷达(含探虫、探鸟、探无人机雷达等)使用的频率范围为:
(一)2900—3100MHz频段。
(二)9000—10000MHz频段。
(三)15.7—17.2GHz频段。
第七节 其他雷达
第二十四条 根据无线电定位主要业务划分,短距离探测雷达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载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24—24.25GHz频段,相关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号公告执行。
第三章 雷达频率、台站和发射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雷达无线电频率,探测范围涉及三省以上的,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频率使用许可;探测范围涉及两省或省内的,应向拟设雷达所在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频率使用许可。雷达探测或干扰范围可能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时,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征求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频率使用许可前,应当征求军地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对于需要与其他无线电业务进行协调的,应当征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行业用户申请雷达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完成行业内频率协调,并征求本行业国务院主管部门意见。
拟设置、使用雷达站的,应当向雷达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为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上述两项涉及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许可可合并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新型雷达的使用需要,使用符合频率划分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频率范围和类型的雷达,在完成必要的电磁兼容分析论证后,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临时或试验频率使用许可,相关要求参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在船舶、航空器上设置、使用的制式雷达,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雷达无线电台执照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于常设雷达系统使用的频率,其年时间占用度不得低于60%。
第二十九条 雷达无线电发射设备和接收设备应符合附件2所列的射频技术要求。研制、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雷达设备,应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雷达,鼓励选用技术先进、抗干扰能力强、无用发射功率小的无线电设备,并在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和探测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对相同或相邻频段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一条 雷达设置使用应遵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等要求。使用雷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雷达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二条 使用雷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 使用雷达的单位或个人应切实做好雷达探测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使用雷达的单位或个人应规范雷达使用行为,不得利用雷达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章 雷达干扰协调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设置、使用的雷达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申诉,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协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航空无线电导航、水上无线电导航、卫星无线电导航等涉及航行飞行安全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以及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附录15“全球水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予以特别保护。
第三十八条 建设或扩建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雷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大型雷达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的,应当考虑其功能发挥的需要,并征求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在边境地区设置、使用雷达,应遵守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无线电频率协调协议及相关会谈纪要,并按照相关国际规则开展雷达的国际频率协调和申报工作。
第四十条 地面雷达使用频率与卫星地球探测(有源)(如星载合成孔径雷达)、空间研究(有源)业务有重叠的,且均为主要业务,双方协调应按照国际国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军用雷达的生产、设置和使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用于民用的军民两用产品须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四十二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规定不符的雷达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型号核准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与本规定不符的新的雷达频率使用许可申请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依法设置、使用的雷达无线电台(站),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或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仍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提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延续使用申请,直至原设备报废为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典型雷达定义与释义
一次雷达:以基准信号与从被测物体反射的无线电信号进行比较为基础的无线电测定系统。
二次雷达:以基准信号与从被测物体重发来的无线电信号进行比较为基础的无线电测定系统。
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用来监视、指挥航空器按规定航线飞行或在机场起落、为飞行管制系统提供空中航空器信息的雷达。
无线电高度表:航空器或空间飞行器上的无线电导航设备,用以测定航空器或空间飞行器离地球表面或其他物体表面的高度。
机场场面监视雷达:通过辐射电磁波,并检测、处理地面物体对辐射电磁波的反射信号,实现信号覆盖范围内所关注目标(航空器、车辆、障碍物等)检测和监测的雷达。
机场跑道外来物(FOD)探测雷达:用于探测机场跑道外来物体并测定其位置的雷达。
机载气象雷达:用于航空器在飞行中对前方气象条件或地形进行实时探测的雷达。
风廓线雷达:用来探测大气风场的雷达,包括边界层风廓线雷达、对流层风廓线雷达、平流层风廓线雷达和中层风廓线雷达等。
天气雷达:用来探测大气中积雨云、雷雨等降水系统的强度、范围及其变化,云和降水粒子的平均径向速度和速度谱宽,或实现近地面层液态水含量的精细化测量的雷达,包括相参天气雷达和非相参天气雷达。
云雷达:采用较短波长(短厘米或毫米波段)探测云粒子的一种气象雷达。用于探测非降水和弱降水云,确定云的边界(例如云底和顶部)、估计云的微观物理性质(如粒子的大小、云内相态与水生成物含量等)以及云的移动和发展等特性。
气象探测无线电台(站):跟踪观测气象探空气球,利用雷达定位技术测量气球空间位置的变化来计算高空风向风速的气象探测无线电设备。气象探测无线电台(站)通常与无线电探空仪配合,测量空中温度、气压、湿度和风向风速的垂直分布。
船用雷达:用于船舶/水上设施导航和避让的雷达。它能显示本船/设施周围的水面船舶/设施、浮标、岸线、导航标志以及水面障碍物等相对本船/设施的平面位置。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岸基雷达:设置于港口等区域用于在一定水域内以保证航行船舶安全和效率的管理系统的雷达。
汽车雷达:装载于汽车,用于发现障碍物、预测碰撞、辅助自适应巡航控制等功能的雷达。
交通路侧雷达:安装于公路一侧,用于辅助提升陆地交通管理的雷达。
水文雷达:用于探测自然界中水的时空分布、变化和运动的雷达。
海洋雷达:用于测量沿海海面状态,以支持环境、海洋、气象、气候、水上和减灾工作的雷达,在国内海洋领域亦称为地波雷达、高频地波雷达或高频雷达。
地基形变监测雷达:用于探测、监测山体边坡、地质灾害、露天矿场或大型水坝等大范围场景,获取其物理结构形变、位移等信息的地基雷达。
微小目标探测雷达:用于探测昆虫、鸟类或无人机等微小目标,获取其数量、位置、速度等信息并对其自身特征进行反演分析的地基雷达。
无人驾驶航空器载雷达:指安装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的雷达系统,用于执行特定的任务,如导航、避障、目标检测等用途的雷达设备。
附件2
雷达设备射频技术要求
相关行业专用雷达设备应符合本附件第二至七章节有关射频技术要求,其他类型雷达设备应符合本附件第一章节通用射频技术要求。
一、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
(一)频率容限
工作频率范围 |
限值 |
9-1606.5kHz |
100×10-6 |
1606.5-4000kHz |
功率小于等于200 W:20×10-6 |
功率大于200 W:10×10-6 | |
4-29.7MHz |
10×10-6 |
29.7-100MHz |
50×10-6 |
100-470MHz |
50×10-6 |
470-2450MHz |
500×10-6 |
2450-10500MHz |
1250×10-6 |
10.5-40GHz |
5000×10-6 |
40GHz以上 |
5000×10-6 |
(二)频谱发射模板
雷达频谱发射模板要求见下表:
频率范围 |
功率相对限值 |
|
f(-40dB)L~f(-40dB)H |
0 dB |
|
fL~f(-40dB)L和f(-40dB)H~fH |
工作频率在40 GHz以上的雷达 |
-20dB/dec |
工作频率在40 GHz以 下的CW、FMCW、相 位编码波形雷达 | ||
额定峰值功率小于等于1kW的脉冲雷达 | ||
其它类型的雷达 |
-30dB/dec |
|
注:f(-40dB)L和f(-40dB)H分别为-40dB带宽对应下限和上限处频率;fL和fH分别为带外域和杂散域的下分界点和上分界点处频率,即距载波频率2.5倍必要带宽处频率。 |
上述-40dB带宽计算方法参考ITU-R SM 1541建议书有关内容进行制定,主要计算方法如下。
1.非调频脉冲雷达
对于非调频脉冲雷达,包括扩频雷达和编码脉冲雷达的-40dB带宽,-40dB带宽计算公式为:
式中t是脉冲持续时间,tr是脉冲上升时间,均以秒为单位。式中系数K,对于输出功率大于100 kW的雷达为6.2,对于低功率雷达以及工作于2900-3100 MHz和9200-9500 MHz频段内的无线电导航业务雷达为7.6。如果上升时间不小于0.0094t时,
使用公式(1)进行计算,否则使用公式(2)计算-40dB带宽。计算示例:
某款雷达为非调频脉冲雷达,其脉冲持续时间t=40.8us,脉冲上升时间tr=0.1us,脉冲下降时间tf=0.1us,雷达峰值功率为14kW。
参考上述有关规则,考虑雷达功率不大于100kW,故K取值为7.6,又因为该雷达上升时间(0.1μs)小于0.0094t(0.38352μs),因此使用如下公式,即:
经计算得出针对该款雷达-40dB带宽技术要求为1.57MHz。
2.调频脉冲雷达
对于调频脉冲雷达-40dB带宽计算方式如下:
当满足Bc.Minimum(tr,tf)大于等于0.10且Bc.t大于10时,如下公式适用:
式中:
τ:包括上升和下降时间的脉冲长度,以秒为单位tr:脉冲上升时间,以秒为单位
tf:脉冲下降时间,以秒为单位
Bc:频率偏移带宽(在脉冲生成过程中的总频偏)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应使用下述公式:
当K=6.2时,A为0.105,当K=7.6时,A为0.065。
3.未调制的连续波雷达
对于未调制的连续波雷达,其-40dB带宽计算公式为:
B–40=0.0003Fc其中Fc为载波频率。
4.调频连续波(FMCW)雷达
对于FMCW雷达的-40 dB带宽计算公式为:
式中BR为总频偏,T为脉冲周期。对于使用跳频技术雷达的-40dB带宽应考虑载频移动的最大范围。
(三)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功率的测量频段如下表所示:
设备工作频率范围 |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
下限频率 |
上限频率 |
|
9kHz-100MHz |
9kHz |
1GHz |
100MHz-300MHz |
9kHz |
10次谐波频率 |
300MHz-5.2GHz |
30MHz |
5次谐波频率 |
5.2GHz-13GHz |
30MHz |
26GHz |
13GHz-150GHz |
30MHz |
2次谐波频率 |
150GHz-300GHz |
30MHz |
300GHz |
杂散发射功率限值如下表所示: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9kHz-150kHz |
-30dBm或100dBc |
1kHz |
RMS |
150kHz-30MHz |
10kHz |
RMS |
|
30MHz-1GHz |
100kHz |
RMS |
|
1GHz-200GHz |
1MHz |
RMS |
(四)接收机选择性
雷达设备在接收到如下表所示干扰信号的情况下,仍能正常工作,且在雷达接收机-40dB带宽内测得的干扰信号泄露功率应不大于最小可探测信号电平的12dB。
相对于工作中心频率的频率偏移量 |
干扰信号电平1 |
干扰信号滚降系数 |
-40dB带宽的0.5至5倍 |
40至70dB或-30dBm |
-30 dB/dec |
-40dB带宽的5至10.8倍 |
70至90dB或-30dBm |
-60 dB/dec |
-40dB带宽的10.8倍以上 |
-30dBm |
0 dB/dec |
注1:相对于雷达设备最小可探测电平的干扰信号电平值。 |
二、航空雷达
(一)1030/1090MHz频段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
发射机类别 |
工作频率 |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询问机 |
1030MHz |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应答机 |
1090MHz |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测试应答机 |
2.峰值功率
发射机类别 |
限值 |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询问机 |
3kW |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应答机 |
18.5dBW~27dBW |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测试应答机 |
3.占用带宽
发射机类别 |
限值 |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询问机 |
30MHz |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应答机 |
30MHz |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测试应答机 |
30MHz |
4.频率容限
发射机类别 |
限值 |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询问机 |
±0.01MHz |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应答机 |
±1MHz |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测试应答机 |
±1MHz |
5.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1GHz-26GHz |
-30dBm或10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6.频谱发射模板
(1)询问机频谱发射模板:
频率偏移△fc |
限值 |
△fc≤4MHz |
0 dB |
4MHz<△fc≤6MHz |
-6 dB |
6MHz<△fc≤8MHz |
-11 dB |
8MHz<△fc≤10MHz |
-15 dB |
10MHz<△fc≤20MHz |
-19 dB |
20MHz<△fc≤30MHz |
-31 dB |
30MHz<△fc≤40MHz |
-38 dB |
40MHz<△fc≤50MHz |
-43 dB |
50MHz<△fc≤60MHz |
-47 dB |
60MHz<△fc≤125MHz |
-50 dB |
△fc≥60MHz |
-60 dB |
注:fc为标称中心频率 |
(2)应答机及测试应答机频谱发射模板:
频率偏移△fc |
限值 |
△fc≤1.3MHz |
0 dB |
1.3MHz<△fc≤7MHz |
-3 dB |
7MHz<△fc≤23MHz |
-20 dB |
23MHz<△fc≤78MHz |
-40 dB |
△fc>78MHz |
-60 dB |
注:fc为标称中心频率 |
7.脉冲特性
询问机脉冲特性 | |||
模式A/C |
脉冲宽度 |
0.8μs±0.09μs |
|
脉冲上升时间 |
0.05μs~0.1μs |
||
脉冲下降时间 |
0.05μs~0.2μs |
||
脉冲间隔 |
P1和P3间隔 |
8.0μs±0.18μs(A模式) |
|
21.0μs±0.18μs(C模式) | |||
P1和P2间隔 |
2.0μs±0.1μs |
模式S |
脉冲宽度 |
P1、P2、P3、P4(短)、P5 |
0.8μs±0.09μs |
P4(长) |
1.6μs±0.1μs |
||
P6(短) |
16.25μs±0.20μs |
||
P6(长) |
30.25μs±0.20μs |
||
脉冲上升时间 |
0.05μs~0.1μs |
||
脉冲下降时间 |
0.05μs~0.2μs |
||
脉冲幅度差 |
P1和P3脉冲幅度差 |
≤0.5dB |
|
应答机及测试应答机脉冲特性 | |||
模式A/C |
脉冲宽度 |
0.45μs±0.1μs |
|
脉冲上升时间 |
0.05μs~0.1μs |
||
脉冲下降时间 |
0.05μs~0.2μs |
||
脉冲幅度差 |
≤1dB |
||
模式S |
脉冲宽度 |
窄脉宽 |
0.5μs±0.05μs |
宽脉宽 |
1.0μs±0.05μs |
||
脉冲上升时间 |
0.05μs~0.1μs |
||
脉冲下降时间 |
0.05μs~0.2μs |
||
脉冲幅度差 |
≤2dB |
8.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二)1250-1350MHz频段空中交通管制一次监视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1250-1350MHz。2.峰值功率:不大于50kW。
3.峰值功率容限:(标称峰值功率)±1dB。4.占用带宽:不大于10MHz。
5.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6.频率容限:不大于500×10-6。7.脉冲上升下降时间
工作频段 |
脉冲上升时间 |
脉冲下降时间 |
1250MHz-1350MHz |
≤1.2μs |
≤0.5μs |
8.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1GHz-26GHz |
-30dBm或10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9.噪声系数:不大于2dB。
10.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三)2700-2950MHz频段空中交通管制一次监视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2700-2950MHz。
2.峰值功率:不大于35kW。
3.峰值功率容限:(标称峰值功率)±1dB。
4.占用带宽:不大于10MHz。
5.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6.频率容限:不大于1250×10-6。
7.脉冲上升下降时间
工作频段 |
脉冲上升时间 |
脉冲下降时间 |
2700MHz-2950MHz |
≤0.1μs |
≤0.1μs |
8.平均脉冲重复频率:800-1200Hz。9.噪声系数:不大于6dB。
10.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1GHz-26GHz |
-30dBm或10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11.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四)4200-4400MHz频段无线电高度表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4200-4400MHz。2.发射功率:
技术体制 |
限值 |
脉冲体制 |
≤100W |
调频连续波体制 |
≤1W |
3.频率容限:不大于1250×10-6。
4.占用带宽
xdB带宽 |
限值 |
3dB带宽 |
≤177MHz |
20dB带宽 |
≤185MHz |
40dB带宽 |
≤196MHz |
5.带外发射功率
带外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4100-4200MHz |
40dBc |
4400-4500MHz | |
3900-4100MHz |
55dBc |
4500-4700MHz |
6.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43+10logPEP或60dBc |
100kHz |
RMS |
1GHz-26GHz |
43+10logPEP或6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7.噪声系数:不大于12dB。
8.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五)9100-9500MHz频段机场场面监视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9100-9500MHz。
2.峰值功率:采用磁控管发射机的雷达不大于30kW,采用固态发射机的雷达不大于500W。
3.发射功率容限:
技术体制 |
限值 |
脉冲调制体制 |
±0.3dB |
调频连续波体制 |
±2.0dB |
4.占用带宽:不大于60MHz。
5.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6.频率容限:不大于1250×10-6。
7.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1GHz-26GHz |
-30dBm或10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8.脉冲重复频率:采用磁控管发射机的雷达800-8000Hz,采用固态发射机的雷达不大于20kHz。
9.脉冲宽度:采用磁控管发射机的雷达40ns±4ns,采用固态发射机的雷达不大于100us。
10.脉冲上升下降时间:不大于30ns。11.噪声系数:不大于6dB。
12.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三、气象雷达
(一)46-68MHz频段风廓线雷达(非MST雷达)射频
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46-68MHz。
2.峰值功率:不大于82dBm。
3.占用带宽:不大于5.5MHz。
4.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5.频率容限:不大于50×10-6。6.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杂散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9kHz-150kHz |
43+10logPEP或60dBc |
1kHz |
RMS |
150kHz-30MHz |
43+10logPEP或60dBc |
10kHz |
RMS |
30MHz-1GHz |
43+10logPEP或60dBc |
100kHz |
RMS |
7.脉冲特性
脉冲特性 |
技术要求 |
脉冲宽度 |
1~10μs |
8.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
规定执行。
(二)470-494MHz频段风廓线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470-494MHz。
2.峰值功率:不大于20kW。3.占用带宽:不大于7.5MHz。
4.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5.频率容限:不大于500×10-6。
6.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43+10logPEP或60dBc |
100kHz |
RMS |
1GHz-26GHz |
43+10logPEP或6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7.脉冲特性
脉冲特性 |
技术要求 |
脉冲宽度 |
1~8μs |
8.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三)1270-1375MHz频段风廓线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1270-1375MHz。2.峰值功率:不大于72dBm。
3.占用带宽:不大于35MHz(-35dBc处)。
4.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5.频率容限:不大于500×10-6。6.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43+10logPEP或60dBc |
100kHz |
RMS |
1GHz-26GHz |
43+10logPEP或6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7.噪声系数:不大于1.5dB。8.脉冲特性
脉冲特性 |
技术要求 |
脉冲宽度(低对流层窄脉冲) |
0.8μs |
脉冲宽度(低对流层宽脉冲) |
1.6μs×子脉冲数 |
脉冲宽度(边界层窄脉冲) |
0.4μs |
脉冲宽度(边界层宽脉冲) |
0.8μs×子脉冲数 |
脉冲重复周期 |
20μs~100μs |
9.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四)1675-1685MHz频段气象探测无线电台(站)射频
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1675-1685MHz。2.发射功率:不大于65dBm。3.占用带宽:不大于10MHz。4.频率容限:±100kHz。
5.频谱发射模板
频率偏移△fc |
限值 |
400kHz<△fc≤600kHz |
-30dBc/1kHz |
600kHz<△fc≤800kHz |
-40dBc/1kHz |
800kHz<△fc≤1200kHz |
-48dBc/1kHz |
注:fc为标称中心频率 |
6.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发射) |
限值(待机)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47MHz-74MHz |
200nW |
20nW |
100kHz |
RMS |
78.5MHz-118MHz |
200nW |
20nW |
100kHz |
RMS |
174MHz-230MHz |
200nW |
20nW |
100kHz |
RMS |
470MHz-862MHz |
200nW |
20nW |
100kHz |
RMS |
30MHz-1GHz |
1μW |
20nW |
100kHz |
RMS |
1-5次谐波 |
20μW |
20nW |
1MHz |
RMS |
7.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
规定执行。
(五)2700-2950MHz频段天气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2700-2950MHz。2.峰值功率:不大于90dBm。3.占用带宽:不大于60MHz。
4.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5.频率容限:不大于1250×10-6。6.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1GHz-26GHz |
-30dBm或10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7.噪声系数:不大于3dB。
8.频谱特性:±5MHz处≤-60dB。9.脉冲特性
脉冲特性 |
技术要求 |
脉冲宽度 |
窄脉冲:(1.57±0.10)μs 宽脉冲:(4.70±0.25)μs |
脉冲重复频率 |
窄脉冲:300Hz-1300Hz 宽脉冲:300Hz-450Hz |
10.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
规定执行。
(六)5300-5600MHz频段天气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5300-5600MHz。2.峰值功率:不大于90dBm。3.占用带宽:不大于30MHz。
4.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5.频率容限:不大于1250×10-6。6.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1GHz-26GHz |
-30dBm或10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7.脉冲特性
脉冲类型 |
脉冲宽度 |
脉冲重复频率 |
窄脉冲 |
(1.00±0.10)μs |
300-2000Hz |
宽脉冲 |
(2.00±0.20)μs |
300-1000Hz |
8.噪声系数:不大于3 dB。
9.频谱特性:±10MHz处≤-60dB。
10.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七)9100-9500MHz频段天气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9100-9500MHz。2.峰值功率:不大于84dBm。3.占用带宽:不大于50MHz。
4.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5.频率容限:不大于1250×10-6。6.脉冲宽度
发射机类型 |
脉冲宽度 |
磁控管 |
0.5μs/1μs |
速调管 |
0.33μs/0.5μs/1μs |
全固态 |
0.5μs-400μs |
7.脉冲重复频率:300-2000Hz。
8.噪声系数:不大于3 dB。
9.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1GHz-26GHz |
-30dBm或10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10.频谱特性:±10MHz处≤-60dB。
11.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八)34.75-35.25GHz频段云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34.75-35.25GHz。
2.峰值功率:不大于70dBm。
3.占用带宽:-40dB带宽落在许可工作频率范围内。
4.频谱发射模版: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5.频率容限:不大于5000×10-6。
6.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1GHz-2次谐波频率 |
-30dBm或10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 |
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7.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
规定执行。
(九)93.5-94.8GHz频段云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93.5-94.8GHz。2.峰值功率:不大于63dBm。
3.占用带宽:-40dB带宽落在许可工作频率范围内。
4.频谱发射模版: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5.频率容限:不大于5000×10-6。
6.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1GHz-2次谐波频率 |
-30dBm或10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7.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四、水上交通雷达
(一)2900-3100MHz频段船用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2900-3100MHz。2.峰值功率:不大于60kW。
3.占用带宽:不大于110MHz。
4.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5.频率容限:不大于1250×10-6。6.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1GHz-26GHz |
-30dBm或10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7.噪声系数:不大于6dB。
8.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二)9300-9500MHz频段船用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9300-9500MHz。
2.峰值功率:X波段采用磁控管发射机的雷达不大于60kW,X波段采用固态发射机的雷达不大于500W。
3.占用带宽:不大于110MHz。
4.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5.频率容限:不大于1250×10-6。
6.噪声系数:不大于6dB。
7.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1GHz-26GHz |
-30dBm或10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8.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三)9100-9500MHz频段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岸基雷达射
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9100-9500MHz。
2.峰值功率:X波段采用磁控管发射机的雷达不大于60kW,X波段采用固态发射机的雷达不大于500W。
3.占用带宽:不大于110MHz。
4.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5.频率容限:不大于1250×10-6。
6.噪声系数:不大于6dB。7.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1GHz-26GHz |
-30dBm或10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8.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五、陆地交通雷达
(一)92-94GHz频段交通路侧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92-94GHz。
2.占用带宽:不大于1GHz。
3.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大于55dBm。4.频率容限:不大于5000×10-6。
5.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6.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6dBm |
100kHz |
RMS |
1GHz-2次谐波频率 |
-30dBm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7.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
规定执行。
六、水文、地质、海洋等防灾减灾雷达
(一)40MHz以下海洋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4438-4488kHz、5250-5275kHz、9305-9355kHz、13450-13550kHz、16100-16200kHz、24450-24600kHz、26200-26350kHz、39.5-40MHz。
2.峰值功率:不大于25dBW(EIRP)。3.频率容限
工作频率 |
限值 |
4438-4488kHz |
10×10-6 |
5250-5275kHz |
10×10-6 |
9305-9355kHz |
10×10-6 |
13450-13550kHz |
10×10-6 |
16100-16200kHz |
10×10-6 |
24450-24600kHz |
10×10-6 |
26200-26350kHz |
10×10-6 |
39.5-40MHz |
50×10-6 |
4.占用带宽
工作频率 |
限值 |
4438-4488kHz |
50kHz |
5250-5275kHz |
25kHz |
9305-9355kHz |
50kHz |
13450-13550kHz |
100kHz |
16100-16200kHz |
100kHz |
24450-24600kHz |
150kHz |
26200-26350kHz |
150kHz |
39.5-40MHz |
500kHz |
5.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6.噪声系数:不大于15.5dB。
7.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9kHz-150kHz |
-30dBm或100dBc |
1kHz |
RMS |
150kHz-30MHz |
-30dBm或100dBc |
10kHz |
RMS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8.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二)402-403MHz频段水文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402-403MHz。2.峰值功率:不大于50dBm。3.占用带宽:不大于1MHz。
4.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5.频率容限:不大于10×10-6。6.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1GHz-5次谐波频率 |
-30dBm或10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7.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三)9100-9500MHz频段水文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9100-9500MHz。2.峰值功率:不大于84dBm。3.占用带宽:不大于50MHz。
4.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5.频率容限:不大于1250×10-6。6.脉冲宽度
发射机类型 |
脉冲宽度 |
磁控管 |
0.5μs/1μs |
速调管 |
0.33μs/0.5μs/1μs |
全固态 |
0.5μs-400μs |
7.脉冲重复频率:300-2000Hz。8.噪声系数:不大于3 dB。
9.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1GHz-26GHz |
-30dBm或10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10.频谱特性:±10MHz处≤-60dB。
11.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四)15.7-17.2GHz频段地基形变监测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15.7-17.2GHz。2.峰值功率:不大于50dBm。
3.占用带宽:-40dB带宽落在许可范围内。
4.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5.频率容限:不大于5000×10-6。6.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1GHz-2次谐波频率 |
-30dBm或10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7.脉冲特性
技术体制 |
脉冲宽度 |
脉冲重复频率 |
脉冲体制 |
1-1000μs |
1-1000kHz |
连续波体制 |
0.1-10ms |
0.1-10kHz |
8.噪声系数:不大于5 dB。
9.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七、微小目标探测雷达
(一)2900-3100MHz频段微小目标探测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2900-3100MHz。2.峰值功率:不大于60kW。3.占用带宽:不大于50MHz。
4.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5.频率容限:不大于1250×10-6。6.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1GHz-26GHz |
-30dBm或10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7.噪声系数:不大于3dB。
8.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二)9000-10000MHz频段微小目标探测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9000-10000MHz。2.峰值功率:不大于60kW。
3.占用带宽:不大于50MHz。
4.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5.频率容限:不大于1250×10-6。6.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1GHz-26GHz |
-30dBm或10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7.噪声系数:不大于5dB。
8.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三)15.7-17.2GHz频段微小目标探测雷达射频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15.7-17.2GHz。2.峰值功率:不大于60kW。3.占用带宽:不大于50MHz。
4.频谱发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5.频率容限:不大于5000×10-6。6.杂散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频率范围 |
限值 |
测量带宽 |
检波方式 |
30MHz-1GHz |
-30dBm或100dBc |
100kHz |
RMS |
1GHz-2次谐波频率 |
-30dBm或100dBc |
1MHz |
RMS |
注:中心频率2.5倍必要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
7.噪声系数:不大于8dB。
8.接收机选择性:按照本附件雷达通用射频技术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有关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