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臭氧层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基加利修正案》,实现2025年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年度履约目标,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我部组织编制了《202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2025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口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于2024年10月31日前组织做好2025年度OD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使用配额以及HFC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申请工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0月18日印发
202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实现202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和使用(均指受控用途,以下同)控制目标,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目标导向、稳中求进、分段实施、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落实年度履约淘汰任务,合理设定、科学分配国家ODS年度配额总量,在保持ODS配额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生产与使用同步履约,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国家履约目标实现。
本方案适用于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和使用单位,四氯化碳(CTC)使用单位。适用受控物质包括《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公告2021年第44号)规定的“第三类四氯化碳”和“第五类含氢氯氟烃”中的6种物质,分别是一氯二氟甲烷(HCFC-22)、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1-氯-1,1-二氟乙烷(HCFC-142b)、1,1-二氯-2,2,2-三氟乙烷(HCFC-123)、1-氯-1,2,2,2-四氟乙烷(HCFC-124)、1-氯-2,2,2-三氟乙烷(HCFC-133a)。
二、配额总量设定
(一)含氢氯氟烃(HCFCs)配额总量
我国HCFCs生产和使用基线值,以消耗臭氧潜能(ODP)值为单位,分别为基线年(2009—2010年)我国HCFCs的年平均生产量29122 ODP吨和年平均使用量18865.5 ODP吨。
通过设定生产配额总量实现生产量削减目标,设定内用生产配额总量和使用配额总量实现使用量削减目标。因无进口配额,内用生产配额总量与使用配额总量相等。根据《中国含氢氯氟烃生产、使用行业第二阶段淘汰管理计划(2021—2026年)》,2025年度我国HCFCs生产配额总量为163573吨,内用生产配额总量和使用配额总量均为86029吨,分别折合9465 ODP吨和4912.3 ODP吨,满足2025年度我国HCFCs生产和使用量分别削减基线值的67.5%和73.2%的阶段性履约任务要求。
(二)CTC配额总量
按照议定书有关要求,我国自2010年1月1日起已禁止CTC受控用途的生产和使用,但允许实验室及分析用途(以下简称试剂用途)和化工助剂用途(以下简称助剂用途)豁免使用。自2019年起生态环境部每年分别核发CTC试剂用途和助剂用途使用配额150吨和180吨,均能够满足年度使用需求。因此2025年度CTC试剂用途和助剂用途使用配额总量保持不变,分别为150吨和180吨。
三、配额总量分配
(一)分配范围
1.HC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
2025年度HC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分配范围为核定有基线年HCFCs生产记录且目前有HCFCs生产装置的单位(见附1)。
2.HCFCs使用配额
2025年度HCFCs使用配额分配范围为核定有基线年HCFCs使用记录且年使用量达到100吨(含)以上的单位(见附2)。
3.CTC使用配额
2025年度CTC使用配额分配范围与2024年度相同(见附3)。
(二)分配数量
HCFC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使用配额和CTC使用配额均以吨为单位按品种分配。
1.HC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
2025年度HCFCs生产配额总量163573吨和内用生产配额总量86029吨全部分配。具体分配情况见下表:
表1 2025年度HC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分配情况
单位:吨
物质品种 |
2025年度生产配额 |
与2024年度相比生产配额削减 |
2025年度内用生产配额 |
与2024年度相比内用生产配额削减 |
HCFC-22 |
149068 |
32779 |
80862 |
31044 |
HCFC-141b |
9157 |
11938 |
3395 |
7354 |
HCFC-142b |
3360 |
5995 |
1240 |
4559 |
HCFC-123 |
1738 |
472 |
432 |
0 |
HCFC-124 |
250 |
57 |
100 |
39 |
HCFC-133a |
0 |
0 |
0 |
0 |
注:HCFC-22含浙江鹏友化工有限公司
2.HCFCs使用配额
HCFCs使用配额总量中分配的部分为有基线年HCFCs使用记录且年使用量达到100吨(含)以上的单位的2025年度HCFCs使用配额量。
3.CTC使用配额
2025年度CTC试剂用途使用配额总量150吨和助剂用途使用配额总量180吨全部分配。
(三)分配方法
1.HC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
通过等比例削减和生产线关闭项目两种方式实现我国2025年度HCFCs生产量和使用量削减目标。
根据2024年度某品种HCFCs生产配额占全国该品种生产配额总量比例(HCFC-22含浙江鹏友化工有限公司),和该品种HCFCs生产配额削减总量计算各生产单位2025年度该品种HCFCs生产配额削减量,确定各生产单位2025年度HCFCs生产配额,计算公式如下(内用生产配额与生产配额相同):
Q2025=Q2024-R×Q削总式中:
Q2025—2025年度某品种HCFCs生产配额或内用生产配额,单位:吨;
Q2024—2024年度某品种HCFCs生产配额或内用生产配额,单位:吨;
R—生产单位2024年度某品种HCFCs生产配额或内用生产配额量占全国该品种HCFCs生产配额或内用生产配额总量比例;
Q削总—2025年度与2024年度相比某品种HCFCs生产配额或内用生产配额削减总量,单位:吨。
若生产单位参与生产线关闭项目后,某品种HCFCs生产配额削减量大于该单位该品种HCFCs按等比例削减方式计算的应削减量,则2025年度该单位该品种HCFCs生产配额为2024年度配额减去生产线关闭配额削减量,不再参与上述公式中“R”和“Q削总”值计算。其他生产单位等比例削减时“Q削总”值改为国家初始“Q削总”值减去该单位生产线关闭配额削减量。
2.HCFCs使用配额
根据基线年某品种HCFCs使用量和所属行业2025年度削减基线值的比例,采用“使用配额=基线年使用量×(1-行业削减比例)”的方法确定各使用单位2025年度HCFCs使用配额。其中,房间空调器行业2025年度削减比例为70%;工商制冷空调行业削减比例为67.5%;聚氨酯泡沫行业削减比例为94%;挤出聚苯乙烯泡沫行业削减比例为93.5%;清洗行业削减比例为89%。削减后使用量小于100吨的单位无需申请使用配额。
3.CTC使用配额
2025年度各单位的CTC使用配额与2024年度相同。
四、配额核发
ODS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提交2025年度OD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使用配额申请及相关材料,并遵循按需申请原则,申请的配额量不大于根据本方案分配方法确定的配额量。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2025年度OD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使用配额。
五、配额调整
HCFCs生产和使用单位可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调整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使用配额。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调整。配额调整包括申请2025年度配额时的调整和获得2025年度配额后实施过程的年中调整。
(一)调整原则
1.配额调整分为年度配额调整和永久性配额调整。
2.用于调整的配额须为根据本方案分配方法确定的配额或获得配额后当年未使用的配额。
3.调整后配额量应符合该单位ODS生产或使用设施环评管理要求。
4.同一品种ODS配额可在生产单位间或同行业使用单位间进行等量调整。
5.不同品种ODS配额调整须遵循以下原则:
(1)满足议定书履约要求及生产和使用行业控制目标要求;
(2)属于同种受控用途的调整且不得增加总ODP吨数。
(二)调整程序
有OD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使用配额调整需求的单位,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提交配额申请时,同步提交符合条件的配额调整申请,包括同一品种和不同品种配额调整申请,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调整。
ODS生产和使用单位获得2025年度配额后,生态环境部根据行业需求在2025年期间安排两次ODS配额调整,包括同一品种和不同品种配额调整。提交配额调整申请的日期分别为2025年4月30日前和8月31日前,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调整。
六、其他事项
(一)对基线年有ODS生产或使用记录,但存在生产或使用设施已拆除、正在进行搬迁或利用该设施非法生产或使用其他议定书受控物质被查处等情形的单位,不予发放2025年度OD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使用配额,不得参与配额调整。
(二)ODS生产或使用单位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单位承继OD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使用配额,相关单位须按规定办理配额调整申请;ODS生产和使用单位搬迁或更名的,由搬迁后或新设的单位承继OD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使用配额,相关单位须按规定办理配额调整申请。
(三)根据履约工作进展和行业发展需求,生态环境部商有关部门可对OD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使用配额进行统一调整。
(四)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依照本方案申请配额,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开展2025年度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工作。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配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附1
HCFCs生产单位名单
序号 |
省 |
单位名称 |
1 |
内蒙古 |
内蒙古三爱富万豪氟化工有限公司 |
2 |
江苏 |
阿科玛(常熟)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
3 |
常熟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4 |
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
|
5 |
泰兴梅兰新材料有限公司 |
|
6 |
泰兴市梅兰化工有限公司 |
|
7 |
浙江 |
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
8 |
浙江兰溪巨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
|
9 |
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
|
10 |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11 |
浙江埃克盛化工有限公司 |
|
12 |
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 |
|
13 |
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 |
|
14 |
江西 |
兴国兴氟化工有限公司 |
15 |
江西兴氟中蓝新材料有限公司 |
|
16 |
山东 |
山东东岳绿冷科技有限公司 |
17 |
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
|
18 |
四川 |
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
附2
HCFCs使用单位名单
序号 |
省 |
单位名称 |
1 |
河北 |
邯郸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2 |
江苏 |
欧文斯科宁(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3 |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
|
4 |
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
|
5 |
浙江 |
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
6 |
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7 |
安徽 |
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 |
8 |
合肥海尔空调器有限公司 |
|
9 |
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 |
|
10 |
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
11 |
山东 |
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 |
12 |
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 |
|
13 |
青岛海尔(胶州)空调器有限公司 |
|
14 |
河南 |
郑州海尔空调器有限公司 |
15 |
湖北 |
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16 |
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
17 |
TCL空调器(武汉)有限公司 |
序号 |
省 |
单位名称 |
18 |
广东 |
广州华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19 |
广州华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
20 |
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 |
|
21 |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
22 |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
23 |
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
|
24 |
佛山市美的开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
25 |
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 |
|
26 |
深圳麦克维尔空调有限公司 |
|
27 |
重庆 |
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 |
28 |
重庆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
29 |
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
30 |
重庆海尔空调器有限公司 |
附3
CTC使用单位名单
序号 |
省 |
用途 |
单位名称 |
1 |
天津 |
试剂用途 |
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 |
2 |
试剂用途 |
天津傲然精细化工研究所 |
|
3 |
试剂用途 |
天津市科密欧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
|
4 |
江苏 |
试剂用途 |
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白茆分公司 |
5 |
试剂用途 |
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 |
|
6 |
广东 |
试剂用途 |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
7 |
试剂用途 |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8 |
吉林 |
助剂用途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
2025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实现2025年度氢氟碳化物(HFCs)生产和使用(均指受控用途,以下同)控制目标,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目标导向、稳中求进、分段实施、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发展需求和2024年度HFCs配额实施情况,在保持HFCs配额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国家履约目标实现。
本方案适用于HFCs生产(含副产,以下同)单位和进口单位,适用受控物质包括《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公告2021年第44号)规定的“第九类氢氟碳化物”中的18种物质。
二、配额总量设定
我国HFCs生产基线值为18.5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HFCs使用基线值为9.05亿tCO2(含进口基线值0.05亿tCO2)。
2025年度我国HFCs生产和使用总量控制目标保持在基线值,通过设定生产配额总量实现生产量控制目标,设定内用生产配额总量和进口配额总量实现使用量控制目标。即2025年度HFCs生产配额总量为18.53亿tCO2,内用生产配额总量为8.95亿tCO2,进口配额总量为0.1亿tCO2,与2024年度相同。
三、配额总量分配
(一)分配范围
1.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
2025年度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分配范围为2024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后有配额的单位和一氟甲烷(HFC-41)生产(不含副产)单位(见附1)。
2.HFCs进口配额
2025年度HFCs进口配额分配范围为有实际贸易需求的进口单位。
(二)分配数量
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以吨为单位按品种分配,进口配额以tCO2为单位发放,不限制HFCs品种。
本次分配在2024年度配额基础上,根据含氢氯氟烃(HCFCs)淘汰的替代需求、半导体行业HFC-41和1,1,1,2,3,3-六氟丙烷(HFC-236ea)的增长需求,增发二氟甲烷(HFC-32)生产配额45000吨,其中内用生产配额45000吨;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生产配额8000吨,其中内用生产配额8000吨;HFC-41生产配额50吨,其中内用生产配额25吨;HFC-236ea生产配额50吨,其中内用生产配额0吨。
对于配额总量中暂未分配的部分,生态环境部将根据履约工作进展和相关行业需求,商有关部门研究分配方案。
(三)分配方法
本次配额分配方法如下:
1.HFC-32和HFC-245fa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
HFC-32和HFC-245fa生产单位根据2024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后的配额加上2025年度增发配额,确定2025年度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Q2025=Q2024+R×Q增总式中:
Q2025—2025年度某品种HFCs生产配额或内用生产配额,单位:吨;
Q2024—2024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后某品种HFCs生产配额或内用生产配额,单位:吨;
R—生产单位2024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后某品种HFCs内用生产配额量占全国该品种HFCs内用生产配额总量比例;
Q增总—2025年度某品种HFCs生产配额或内用生产配额增发总量,单位:吨。
2.HFC-41和HFC-236ea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
2024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后,有配额的HFC-41生产单位可申请的2025年度生产配额与2024年度相比增加20吨,其中内用生产配额增加10吨;无配额的HFC-41生产(不含副产)单位,可申请的2025年度生产配额与2024年度相比增加10吨,其中内用生产配额增加5吨。
2024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后,有配额的HFC-236ea生产单位可申请的2025年度生产配额与2024年度相比增加50吨,内用生产配额与2024年度相同。
3.其他品种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
其他品种HFCs生产单位可申请的2025年度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与2024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后的配额相同。
4.HFCs进口配额
(1)基线年有HFCs海关进口贸易记录的进口单位(见附2),以不超过记录中最大年度受控用途HFCs进口量为基准,确定2025年度HFCs进口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Q进口=max(Ia)
式中:
Q进口—HFCs进口配额,单位:tCO2;
Ia—某年度受控用途HFCs进口总量,单位:tCO2,其中a为基线年。
(2)有实际贸易需求的进口单位,在2025年期间可直接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审批单,但附2中所列进口单位需在其2025年度进口配额使用完后才能申请。
四、配额核发
HFCs生产单位和附2所列进口单位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提交2025年度HFC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申请及相关材料,并遵循按需申请原则,申请的配额量不大于根据本方案分配方法确定的配额量。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2025年度HFC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
五、配额调整
HFCs生产单位可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调整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调整。配额调整包括申请2025年度配额时的调整和获得2025年度配额后实施过程的年中调整。
(一)调整原则
1.配额调整分为年度配额调整和永久性配额调整。
2.用于调整的配额须为根据本方案分配方法确定的配额或获得配额后当年未使用的配额。
3.调整后配额量应符合该生产单位HFCs生产设施环评管理要求。
4.2024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后具有合法生产设施但无配额的单位,允许通过配额调整获取配额。
5.同一品种HFCs配额可在生产单位间进行等量调整。6.不同品种HFCs配额调整须遵循以下原则:
(1)调整不得增加总二氧化碳当量;
(2)任一品种HFCs的年度配额累计调增量不得超过该生产单位根据本方案分配方法核定的该品种配额量的10%;
(3)HFC-23不参与调整。
(二)调整程序
有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调整需求的单位,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提交配额申请时,同步提交符合条件的配额调整申请,包括同一品种和不同品种配额调整申请,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调整。
HFCs生产单位获得2025年度配额后,生态环境部根据行业需求在2025年期间安排两次HFCs配额调整,包括同一品种和不同品种配额调整。生产单位提交配额调整申请的日期分别为2025年4月30日前和8月31日前,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调整。
六、其他事项
(一)对基线年有实际HFCs生产记录,但存在HFCs生产设施已拆除或利用生产设施非法生产其他消耗臭氧层物质被查处等情形的生产单位,不予发放2025年度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不得参与配额调整。
(二)HFCs生产单位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生产单位承继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相关生产单位须按规定办理配额调整申请;HFCs生产单位搬迁或更名的,由搬迁后或新设的生产单位承继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相关生产单位须按规定办理配额调整申请。进口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根据履约工作进展和行业发展需求,生态环境部商有关部门可对HFC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进行统一调整。
(四)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依照本方案申请配额,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开展2025年度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工作。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配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附1
HFCs生产单位
序号 |
省 |
市 |
单位名称 |
1 |
天津 |
滨海新区 |
天津绿菱气体有限公司 |
2 |
河北 |
沧州 |
沧州临港赫基化工有限公司 |
3 |
内蒙古 |
乌兰察布 |
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
4 |
江苏 |
常熟 |
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
5 |
常熟 |
阿科玛(常熟)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
|
6 |
泰州 |
泰兴梅兰新材料有限公司 |
|
7 |
太仓 |
太仓中化环保化工有限公司 |
|
8 |
太仓 |
中化蓝天霍尼韦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
9 |
南通 |
江苏三美化工有限公司 |
|
10 |
浙江 |
衢州 |
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
11 |
衢州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 |
|
12 |
衢州 |
浙江衢州福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13 |
衢州 |
浙江康源化工有限公司 |
|
14 |
衢州 |
浙江利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15 |
台州 |
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 |
|
16 |
金华 |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17 |
金华 |
金华永和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18 |
绍兴 |
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 |
|
19 |
绍兴 |
浙江埃克盛化工有限公司 |
序号 |
省 |
市 |
单位名称 |
20 |
福建 |
泉州 |
泉州宇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1 |
龙岩 |
福建德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2 |
三明 |
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 |
|
23 |
江西 |
吉安 |
江西兴氟中蓝新材料有限公司 |
24 |
鹰潭 |
江西中欣埃克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
|
25 |
山东 |
淄博 |
山东东岳绿冷科技有限公司 |
26 |
淄博 |
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
27 |
淄博 |
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
|
28 |
淄博 |
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 |
|
29 |
淄博 |
淄博澳帆化工有限公司 |
|
30 |
聊城 |
聊城氟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31 |
广东 |
乳源 |
乳源东阳光氟有限公司 |
32 |
陕西 |
西安 |
陕西中化蓝天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
33 |
青海 |
西宁 |
青海西矿同鑫化工有限公司 |
附2
2020-2022年度HFCs进口单位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索尔维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
2 |
浙江鹏莱制冷剂有限公司 |
3 |
科慕三爱富氟化物(常熟)有限公司 |
4 |
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5 |
中化蓝天霍尼韦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6 |
三星(中国)半导体有限公司 |
7 |
上海意华化工有限公司 |
8 |
上海环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9 |
澳宏(太仓)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
10 |
西安新圆益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
11 |
索塔(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12 |
科慕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
13 |
上海三凯进出口有限公司 |
14 |
上海昭和化学品有限公司 |
15 |
上海北芳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 |
16 |
艾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
17 |
阿科玛大金先端氟化工(常熟)有限公司 |
18 |
广州住友商事有限公司 |
19 |
大金阿科玛制冷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20 |
英特尔半导体(大连)有限公司 |
21 |
大金氟化工(中国)有限公司 |
序号 |
单位名称 |
22 |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
23 |
上海启元气体发展有限公司 |
24 |
SK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 |
25 |
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26 |
威海埃姆提爱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
27 |
美气神电子材料(西安)有限公司 |
28 |
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 |
29 |
盛权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30 |
浙江贝思邦化学有限公司 |
31 |
赛诺龙(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32 |
大阳日酸特殊气体(上海)有限公司 |
33 |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34 |
英特尔半导体存储技术(大连)有限公司 |
35 |
浙江钟忆进出口有限公司 |
36 |
汇采汽车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
37 |
浙江艾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38 |
中芯北方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
39 |
深圳海冠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
40 |
上海岩谷有限公司 |
41 |
上海昭和电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
42 |
台积电(中国)有限公司 |
43 |
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
44 |
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
45 |
上海泛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46 |
中芯南方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
47 |
新沂市贸丽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
序号 |
单位名称 |
48 |
埃地沃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49 |
苏州厚成化工有限公司 |
50 |
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
51 |
东横气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
52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
53 |
联芯集成电路制造(厦门)有限公司 |
54 |
慧瞻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55 |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
56 |
大金新材料(常熟)有限公司 |
57 |
禄协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
58 |
欧纷泰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
59 |
液化空气电子材料(张家港)有限公司 |
60 |
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 |
61 |
上海汇友精密化学品有限公司 |
62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
63 |
液化空气(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64 |
冰山松洋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
65 |
上海宇极赛氟科技有限公司 |
66 |
新余依赛贸易有限公司 |
67 |
深圳市恒昇启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
68 |
依工特种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
69 |
衢州金源宏泰制冷剂有限公司 |
70 |
浙江衢州联州致冷剂有限公司 |
71 |
松下冷链(大连)有限公司 |
72 |
润邦卡哥特科工业有限公司 |
73 |
台积电(南京)有限公司 |
序号 |
单位名称 |
74 |
安徽锦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
75 |
科地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
76 |
东阳市巍华制冷材料有限公司 |
77 |
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
78 |
上海新百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79 |
深圳市永祥医药有限公司 |
80 |
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 |
81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
82 |
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 |
83 |
珠海越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84 |
丰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
85 |
霍尼韦尔综合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86 |
北京超能元泰技术有限公司 |
87 |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88 |
伯东企业(上海)有限公司 |
89 |
北京元泰美康科技有限公司 |
90 |
大连统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91 |
深圳市伊天行技术有限公司 |
92 |
万华化学(烟台)容威聚氨酯有限公司 |
93 |
东莞顺昌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
94 |
东莞航天电子有限公司 |
95 |
上药康德乐(上海)医药有限公司 |
96 |
上海帆亚贸易有限公司 |
97 |
苏州信越聚合有限公司 |
98 |
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 |
99 |
衢州市申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
序号 |
单位名称 |
100 |
四川拓加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101 |
燕达(海门)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102 |
金西盟(北京)仪器有限公司 |
103 |
淄博澳帆化工有限公司 |
104 |
路创丽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
105 |
阿法埃莎(中国)化学有限公司 |
106 |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7 |
深圳市广宝大科技有限公司 |
108 |
张家港鑫博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109 |
苏州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 |
110 |
西格玛奥德里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
111 |
上海冠笙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112 |
无锡村田电子有限公司 |
113 |
利勃海尔机械(大连)有限公司 |
114 |
大连邦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15 |
英福康(上海)真空仪器有限公司 |
116 |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117 |
成都爱斯特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