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更新《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货物表
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经第19/2016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28/2003号行政法规《 对外贸易活动规章》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一表内第I及II栏列为供个人自用或消费而进口的货物,只要是由自然人手提或装于随身行李,以及不超过同表第III栏所指每人每日可携带数量,则该等货物的进口不受第7/2003号法律所定的准照制度约束。
二、核准第7/2003号法律第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进口表,其载于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内,分别简称为表A及表B。
三、市政署具职权对进口及转运载于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三表内的货物进行卫生检疫及植物检疫。
四、废止第487/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进口、出口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