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进口表)中分别增加载于本批示的附件的若干货物
第188/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进口表)中分别增加若干货物,该等货物载于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第45/2022号行政法规《修改第28/2003号行政法规〈对外贸易活动规章〉》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表A(出口表)
表B(进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