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8/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更新《对外贸易法》相关附表
发布时间/2025-03-26 15:30:00   来源:陈勇吉   浏览/79次   打印
发布部门:
 行政长官
发文字号:
 第208/202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
 2022年12月28日
法律类别:
 对外贸易
效力层级:
 批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第208/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更新《对外贸易法》相关附表

第208/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第四款及第五款,作出本批示。

一、附于本批示并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一,替

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一的供个人自用或消费的货物表内关于“其他加工的烟草及烟草替代品; '均化'或'再造'烟草;烟草提炼物及精华“的部分,以及相关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的编号(N.C.E.M./S.H.)(第七修订版)及数量。

二、删除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一的供个人自用或消费的货物表内名称为“含烟草或再造烟草,用于无燃烧吸入的产品”、编号为〈2404.11.00〉和数量为〈25克(d)〉的货物,以及名称为“含烟草替代品,用于无燃烧吸入的产品”、编号为〈ex.2404.19.00〉和数量为〈25克(d)〉的货物。

三、附于本批示并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替代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二的表B(进口表)内组别C关于“烟草及制成的烟草替代品; 含烟草或再造烟草、烟草替代品,用于无燃烧吸入的产品“的部分,以及相关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的编号(N.C.E.M./S.H.)(第七修订版)。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一

(第一款所指者)

附件一——供个人自用或消费的货物表

(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指者)

I

II

III

货物名称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N.C.E.M./S.H.)
(第七修订版)

数量

其他加工的烟草及烟草替代品; “均化”或“再造”烟草; 烟草提炼物及精华; 供口服或鼻吸的烟草制品除外

ex.2403

25克(d)

注:“ex.”之意思为部分。

d)每人每日携带总数之重量不得超过二十五克。


附件二

(第三款所指者)

附件二——出口表及进口表

(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所指者)

表B(进口表)

I

II

III

组别

货物名称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
(N.C.E.M./S.H.)
(第七修订版)

C

烟草及制成的烟草替代品,供口服或鼻吸的烟草制品除外

2402, ex.2403

注:“ex.”之意思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