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2日,当事人出口申报一票非医用口罩,申报单价为0.12美元/个,共计295200个,统计人民币价为230418元,申报规格型号中材质为“70%无纺布30%熔喷布”。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监管一科于5月23日按照布控指令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查验发现该出口口罩外包装及产品合格证上标注材质为“22.5%无纺布+33.5%熔喷布+22.5%热风棉+13.5%耳带绳+8%鼻梁条”,企业申报材质与货物实际材质不符,涉嫌申报不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