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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鱼缸等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发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运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1 11:33: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6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申报出口鱼缸、塑料装饰品、鱼缸过滤器、装饰石头一批,其中项二货物塑料装饰品申报数量2160千克,价值25920美元,全部未到货。另外,当事人出口树根装饰品216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5056元。树根装饰品出口需要进行动植物产品检疫。同时,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发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1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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