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3日,当事人以“科研院所”征免性质免税进口“非标记生物分子相互作用分析系统”1套。2023年5月,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将上述设备计入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固定资产帐,导致减免税货物所有权变动。经计核,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275.442897万元,涉税人民币35.807577万元。
以上行为有:1、国家癌症中心进口货物免税申请表、报关单及随附材料;2、查问笔录;3、国家癌症中心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政策文件、设备有关资料等文件;4、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提供的相关说明文件、政策文件及有关资料;5、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4年第002号);6、其它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违法行为,因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