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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水龙头配件等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2 14:06: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5次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8日,你(单位)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已申报的项一货物水龙头配件16070千克,价值88385美元均未到货。你(单位)出口油漆16070千克,价值人民币94813元,以上货物均未向海关申报。涉案货物油漆属于危险货物,你(单位)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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