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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聚酰胺6,6切片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番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1 11:54: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次

    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聚酰胺6,6切片一批。经查发现有如下两项违法事实:一、项1货物申报数量15000千克,实际数量为16480千克,经鉴定,为非固体废物;项2货物申报数量为10000千克,实际数量为6880千克,经鉴定,为非固体废物。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二、该报关单涉及净重共2160千克塑料边角料未申报,其中净重1820千克为固体废物。上述固体废物已退运出境。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对申报不实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二、对涉及固体废物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38000元。以上两项共计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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