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2月10日,当事人受委托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水壶套装等货物一批。经海关监管科核查发现,该票报关单已于2022年12月16日删单,因当事人工作失误,涉案货柜于2022年12月18日装船出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发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57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