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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咖啡壶等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6 13:53: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次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10日,你(单位)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项一货物咖啡壶(商品编码7013490000)申报数量2400千克,申报价值14400美元;项二货物陶瓷杯(商品编码6911101900)申报数量2320千克,申报价值11600美元;项三货物电热水壶(商品编码8516799000)申报数量4688个,申报价值93760美元,以上货物全部未到货。你(单位)出口角蛋白精华乳4000千克,价值人民币37280元;染发膏2300千克,价值人民币18400元;烫发柔软剂2500千克,价值人民币15625元;护色显色乳4500千克,价值人民币15750元,均未向海关申报,以上货物均需报出口商品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5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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