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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计算机硬盘漏报运保费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东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5 16:33: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6次

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计算机硬盘、磁盘阵列等。经调查发现,共296票存在未足额向海关申报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运保费情况。上述296票进口货物合计漏报运保费715130.99元人民币,漏缴税款95923.65元人民币(包括关税3014.53元人民币,增值税92909.12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4316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

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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