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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进口柴油非法购买自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太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1 15:17: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次

    当事人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自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4月16日直接向走私人郑普光非法收购走私柴油171746.5升。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人民币313942.64元。

    当事人明知提供的柴油是非法渠道的,仍多次直接向走私团伙非法购买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之规定

    没收走私货物,并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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