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自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4月16日直接向走私人郑普光非法收购走私柴油171746.5升。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人民币313942.64元。
当事人明知提供的柴油是非法渠道的,仍多次直接向走私团伙非法购买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之规定。
没收走私货物,并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14000元。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