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外贸管制  > 正文
 
走私进口柴油非法购买自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太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1 15:17: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3次

当事人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自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4月16日直接向走私人郑普光非法收购走私柴油171746.5升。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人民币313942.64元。

当事人明知提供的柴油是非法渠道的,仍多次直接向走私团伙非法购买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之规定

没收走私货物,并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14000元。

2021824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