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PU-88F聚氨酯粘合剂等货物一批至缅甸。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发现,项三货物103粉胶含有乙酸乙酯,价值人民币45568元。该货物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件。
当事人(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之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