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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黑色印刷油墨等属于危险品未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5 14:40: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7次

2022年04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黑色印刷油墨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三货物墨水(商品编码:321590900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为10904.19千克,价值78784.2美元,实际数量为10422.87千克,价值75237.6美元。另有墨水(NAZDAR)452.67千克、墨水(H20SERIESUVINK)28.65千克未向海关申报,上述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总价值人民币35100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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