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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吊牌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番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5 14:4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3次

经查发现,当事人在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进口“吊牌”等货物,申报商品编码48185000有误,实际商品编码应为48211000,另有22票报关单的运杂费申报不实,前述行为共漏缴税款人民币17633.42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相关资料、相关报关单证及价格资料、当事人陈述报告、当事人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申请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41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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