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经营范围销售农副产品、煤炭、有色金属、金属材料、五金产品、电力成套设备、电子原件、仪器仪表、电缆、钢材、建材、钢结构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有毒品);
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当事人采用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6033)和区内物流货物(5034)方式开展进出口贸易,在坪山海关、蓉泸保B、新沂保B申报进出口货物共计129票。2021年9月7日,大同海关对上述129票货物中41票货物的报关单证、账簿等保管情况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中22票货物的报关单证及其他资料。截至2021年9月28日,当事人仍未提供相关单证资料,大同海关遂向当事人出具《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对未按规定保管报关单证、出口单证以及与出口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予以改正。期限届浠后,当事人未予改正。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海关备案资料、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
2、报关单复印件;
3、情况说明;
4、查问笔录;
5、稽查部门移交的相关材料。
6、其他相关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木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申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罚救,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激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