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物流中心进出境方式申报进出口货物共计30票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共计451票报关单。2021年9月7日,大同海关对上述481票报关单证及其他资料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中451票货物的报关单证及其他资料。截至2021年9月28日,当事人仍未提供相关单证资料,出具《限期改正通知书》遂向当事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日起20日内,对未按规定保管报关单证、出口单证以及与出口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予以改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予正。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海关备案资料、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
2、报关单复印件;
3、情况说明;
4、查问笔录;
5、稽查部门移交的相关材料。
6、其他相关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敷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敷,加处罚歉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