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皇岗海关申报进口检测试剂、校准血清、检测用质控品等共计5票报关单商品。当事人分别以FOB或CIF作为成交方式,向海关申报货物从发货地至目的地香港所产生的运费、保险费、杂费。货物从香港运抵境内过程中还产生了清关费、仓储费、运费等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具体情况为:
1、申报日期2021年1月8日,申报商品为免疫分析专用质控品等9项商品,申报成交方式FOB,申报商品总价英镑25092.05元,申报运费人民币2800元。实际产生的境外费用除申报的运费、保险费、杂费外还有机场提货代缴费154.2元人民币,香港机场至深圳运费4125.53元人民币,共计4279.73元人民币。
2、申报日期2021年8月6日,申报商品为尿液生化多项检测用质控品等20项商品,申报成交方式CIF,申报总价英镑69763元。实际产生的境外费用除申报的运费、保险费、杂费外还有香港清关费用人民币200元、香港-深圳仓库费用人民币3400元、隧道费人民币198元、机场TC费人民币650元、机场短驳费人民币1137元、消杀分拣费人民币552元、THC人民币520元、仓储费人民币1365元,共计8022元人民币。
3、申报日期2020年9月23日,申报商品为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定量测定试剂盒等3项商品,申报成交方式FOB,申报商品总价英镑4283.4元,申报运费人民币2800元。实际产生的境外费用除申报的运费、保险费、杂费外还有国际运费5088元人民币,香港机场至深圳运费3648元人民币,共计8736元人民币。
4、申报日期2020年12月4日,申报商品为孕妇多项检测用质控品等28项商品,申报成交方式FOB,申报商品总价英镑105764.6元,申报运费英镑1566.99元、杂费英镑150元。实际产生的境外费用除申报的运费、保险费、杂费外还有机场提货代缴费886.6元人民币,香港机场至深圳运费6934.5元人民币,共计7821.1元人民币。
5、申报日期2020年10月23日,申报商品为半胱氨酸蛋白酶抑制剂C校准品等22项商品,申报成交方式FOB,申报商品总价英镑85392.98元,申报运费英镑4357.5元、杂费英镑50元。实际产生的境外费用除申报的运费、保险费、杂费外还有机场提货代缴费696.8元人民币,香港机场至深圳运费4390.2元人民币,共计5087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2、当事人财务凭证;3、情况说明、查问笔录;4、海关稽查材料;5、企业工商注册资料和海关备案资料、授权委托书等;6、报关单及随附单证;7、其他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