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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海绵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白云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6 13:28: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次

2021年4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货物申报商品名称:海绵,申报货值:CIF 4000美元,申报重量:100千克,启运国:菲律宾。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查验和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鉴别结果属于固体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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