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锂离子电池一批。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发现,项一货物锂离子电池17477千克,价值1266160港币,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涉案货物已于2022年3月22日退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