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9日到2021年3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旧挖掘机共46票报关单,经海关稽查发现,涉案46票报关单存在漏报头程运输杂费行为,共漏报头程运输杂费人民币186225.7元。其中5票报关单漏报佣金人民币440286.80元。涉案46票报关单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159915.68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7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