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3保护壳、项4充电器、项5透明胶带、项6记号笔、项7圆珠笔实际未到货;项1餐具申报数量6500千克,实际数量1800千克;项2PVC管申报数量4005千克,实际数量1700千克;另有纸巾320千克、鞋子1580千克、卫浴1100千克未申报。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快食面165千克、调味油2355千克、面膜2760千克、响铃卷190千克等商品未报检。锂电池(UN3480,运输名称:锂离子蓄电池)1300千克属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248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