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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炉用碳电极目的国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滨海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31 15:25: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5次

2023年5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炉用碳电极1 票申报品名炉用碳电极,商品编号8545110000,申报数量49448千克,申报FOB总价135982欧元,最终目的国韩国。经查,当事人由于对海关相关的监管规定了解不透彻,在申报时操作失误,申报最终目的国填报为韩国,但实际将该票货物出口至伊朗。当事人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出口贸易国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罚款0.1万元

202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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