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乳清蛋白粉固体饮料蓝莓芝士味、乳清蛋白粉固体饮料草莓味等共计10项货物,申报净重4420.5千克,总价56280欧元。经查,实货中另有肌酸90粒装216瓶,肌酸180粒装210瓶,刺蒺藜锌补充剂198瓶未向海关申报,价值1976.4欧元,经计核,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102.45元。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