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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玻璃水等实际装载货物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秦皇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9-05 13:20: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向秦皇岛海关申报两票过境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装载货物除申报单中25项商品以外,存在部分商品未申报行为。其中预录入号对应的集装箱内另有玻璃水565箱、卫生纸70提未申报,该单对应的集装箱内另有钢支架10000个未申报;预录入号对应的集装箱内另有润滑油305桶、咖啡4600条、旧衣服6包未申报。

以上行为有进口转关货物运输申报单、秦皇岛海关查验记录单、当事人公司情况说明、委托协议、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过境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进行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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