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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人造毛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京唐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9-05 13:30: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人造毛6.9吨。经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与人造毛不符,2024年2月7日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该票货物为鸭绒毛。后抽检送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经鉴定,样品TSJ2024-2为白鸭绒,鸭绒含量为77.5%,样品TSJ2024-3为灰鸭绒,鸭绒含量为84.2%。

经查,2024年1月5日当事人与韩国公司签订订购人造毛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订购人造毛6.9吨,中国唐山单价为一吨1500美元,总计价格10350美元。韩国公司的装卸工人误将发往别处的白鸭绒、灰鸭绒当作人造毛发往唐山。发错的白鸭绒、灰鸭绒价值共计227700美元,人民币1620743.51元。经京唐港海关计核,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67459.63元。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国家纺织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情况说明及查问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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